彰小孩 wrote:可是我已經砲了...是要刪除內容還是要揪團開砲==============米妹 : 廣瀨康一竟然陷害米妹.. 炮了就好炮了就好廣瀨康一 wrote:大家不要炮樓主了我想看樓主怎麼隨便米妹樓主說:米妹救了我一命 你竟然把我推入虎口
彰小孩 wrote:所以結論是...沒有圖================這是要網友造句的嗎================我先來試看看主題:美術館附近有恐龍!!內容:好像是在拍戲可惜我路過看了一下手機又沒相機很大隻喔 你這也敢說砲??退回重砲本樓目前祥和中沒砲聲
MICHELLE@01 wrote:發這文沒被炮我隨便你...(恕刪) 擺明點火根據刑法173條(放火或失火燒毀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此外,法界實務見解,放火者應可預見縱火可能造成傷亡,因此,縱火除觸犯「一般縱火罪」外,又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最重可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