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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男反抗軍之~「聆聽受害者聲音」活動第二階段

女王萬歲 wrote:
我不是宅男,不過這關...(恕刪)


我有拿槍押著你嗎?


懶懶的蟲 wrote:
回完後才發現您的連結...(恕刪)


回覆你的問題:
第1點.偵查中確實沒什麼問題,但是法庭以視訊連結似乎有在做?除了性侵害案其他想都別想,別騙內行人啦
第2-5點.話是沒錯,但是還是有人願意參加,林安順的案子就顯示出法院怠惰,家屬監督至少部會發生這麼離譜的事
第6點.不須無限上綱,美國在假釋案中還會參酌被害人的意見,這也是意見透明化的一部分
第7點.依你這個邏輯,犯罪人也不用關了
第8點.你的意見我同意,但是法務部實在做的太差了,給內政部試看看好了
第9點.請你看清楚,參照日本被害人保護三法,這樣還不夠明確嗎?
最後司法院這隻牛就是要鞭打他,才懂得動
king2000 wrote:
讓我們來結束這場戰爭...(恕刪)


我也想提供一點我的拙見,這也是針對之前的殺警無罪案所想到的

1.無告訴人之案件,判決書應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者,必須送達於其家屬或親屬
且檢察官若希望放棄上訴,也必須強制詢問被害者家屬是否提出上訴之聲請。

2.以殺人既遂起訴之案件,若判決與檢察官請求之量刑差距過大,檢察官也必須強制上訴
否則只有被判死刑的被告有強制上訴制的適用,對被害者似乎不太公平
因為被害者家屬通常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所以往往因此錯過上訴的機會。
彼高麗者,邊夷賤類,不足待以仁義,不可責以常禮。《舊唐書列傳第十六》
oaooaooao wrote:
我也想提供一點我的拙...(恕刪)


我補充一點,法官也是人,只要是人腦袋都有短路的時候
因此陪審制是可以考慮的,避免那第59條自爽條款濫用(內行的一看就知道了)
king2000 wrote:
回覆你的問題:
第1點.偵查中確實沒什麼問題,但是法庭以視訊連結似乎有在做?除了性侵害案其他想都別想,別騙內行人啦
第2-5點.話是沒錯,但是還是有人願意參加,林安順的案子就顯示出法院怠惰,家屬監督至少部會發生這麼離譜的事
第6點.不須無限上綱,美國在假釋案中還會參酌被害人的意見,這也是意見透明化的一部分
第7點.依你這個邏輯,犯罪人也不用關了
第8點.你的意見我同意,但是法務部實在做的太差了,給內政部試看看好了
第9點.請你看清楚,參照日本被害人保護三法,這樣還不夠明確嗎?



我想你誤會了,我指的是就第一點部份可以考慮以視訊連結方式進行,法院目前也有部份案件採此種方式,我並沒有說目前有全面採用此一方式。


目前刑訴中有規定判決書是必須寄給告訴或告發人,且告訴人或被害人得請求檢察官上訴,所以說如果被害人部份對判決不服,是可以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的。而這類由被害人或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案子,除非逾期提出,否則檢察官沒有拒絕權的。

林安順案我不清楚怎麼回事,但也可能當初家屬並沒有請求檢察官上訴,如果家屬沒有請求上訴,則檢察官則依職權決定是否上訴,不論當初公訴檢察官有無失職,如果家屬當初未請求上訴,現在把過錯全推給那位檢察官,可能不是很恰當。



我同意假釋從嚴審核,不過我們現在好像不是談假釋的部份吧?針對偵審程序,不知道希望達到的意見透明化是何種地步。

第7點部份,你的回答我看不懂,我只不過指出現在犯保協會經費不少是來自於緩起訴處分金,不是很必要要讓經費全由國庫支出罷了,不曉得你回答這樣是何意思。


機關到底是歸內政部或法務部,要看它的職權範圍,不是我們想歸誰就可以歸誰的,當職責應屬於法務部,就不可能去設置在內政部的底下。


抱歉,日文很差,看不懂,可以具體說明嗎?再說,我們立法也不可能把別人的法條拿來照本宣科的全盤通過,不是嗎?究竟該三法內有哪些部份是應該去爭取明文立法施行的,是不是應該先整理歸納出來,而不是直接丟這三本法典出來就算數吧。
懶懶的蟲 wrote:
我想你誤會了,我指的...(恕刪)

哀!你回文的內容~請你在做做功課吧
從上一篇就想問,發文者與朱宅神的關係是什麼?是本人嗎?還是經過授權的義工?可以任意使用連結為自己的發言背書,關係應該不錯吧。
三等公民 wrote:
從上一篇就想問,發文...(恕刪)

你眼睛可能要去看一下醫生喔
請自己去活動網站看活動內容
king2000 wrote:
讓我們來結束這場戰爭

1. 法庭及偵查庭為被害人設立庇護室,以避免被告或民眾騷擾。
2. 被害人或代理人在開庭審判結束前接觸審理紀錄的權利。
3. 改善制度,以擴大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機會。
4. 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人參加制度”。
5. 讓刑事司法機關體認到,如果被害人獲得地位提昇的保證,他們將比較能夠勇於與司法配合。
6. 除反映被害人意見外,確實做到公開、透明化之回覆,而非私底下搓湯圓。
7. 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需要在行政及經費上獨立,不能完全受法務部及地檢署箝制。
8. 成立獨立之犯罪被害人等措施促進委員會,由實際處理被害人問題之人員為新政策提通建議,而非法務部
9."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明定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目前的模糊不清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恕刪)


受害人(家屬)的權利需要被重視,
樓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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