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王萬歲 wrote:
我不是宅男,不過這關...(恕刪)
我有拿槍押著你嗎?
king2000 wrote:
回覆你的問題:
第1點.偵查中確實沒什麼問題,但是法庭以視訊連結似乎有在做?除了性侵害案其他想都別想,別騙內行人啦
第2-5點.話是沒錯,但是還是有人願意參加,林安順的案子就顯示出法院怠惰,家屬監督至少部會發生這麼離譜的事
第6點.不須無限上綱,美國在假釋案中還會參酌被害人的意見,這也是意見透明化的一部分
第7點.依你這個邏輯,犯罪人也不用關了
第8點.你的意見我同意,但是法務部實在做的太差了,給內政部試看看好了
第9點.請你看清楚,參照日本被害人保護三法,這樣還不夠明確嗎?
king2000 wrote:
讓我們來結束這場戰爭
1. 法庭及偵查庭為被害人設立庇護室,以避免被告或民眾騷擾。
2. 被害人或代理人在開庭審判結束前接觸審理紀錄的權利。
3. 改善制度,以擴大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機會。
4. 明確訂定審判中”被害人參加制度”。
5. 讓刑事司法機關體認到,如果被害人獲得地位提昇的保證,他們將比較能夠勇於與司法配合。
6. 除反映被害人意見外,確實做到公開、透明化之回覆,而非私底下搓湯圓。
7. 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需要在行政及經費上獨立,不能完全受法務部及地檢署箝制。
8. 成立獨立之犯罪被害人等措施促進委員會,由實際處理被害人問題之人員為新政策提通建議,而非法務部
9."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應明定被害人之權利,而非目前的模糊不清的”犯罪被害人補償法”。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