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誠 wrote:
本人非專業人員,不過就過程來說.. 可以算侵佔吧....(恕刪)
果然是非專業人員,買家沒有多拿,是賣家自己弄錯多給。
專業人員給的答案是不算侵佔,再看看有沒有人說得出理由!
目前回應的,還沒看到法學素養較深的。
geo3425 wrote:
...(恕刪)目前回應的,還沒看到法學素養較深的。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345條第一項 買賣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第179條前半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767條前半 物上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geo3425 wrote:
剛好相反,檢察官先責問賣方為何不付運費,賣方嚅嚅以對,然後10分鐘不到就退庭不起訴,買方一句話都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