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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惡意離職該怎麼辦?

除非你有那個時間和金錢上法院
不然...口頭叫他回來賠償10天的薪水...不可能啦
另外,如果你在該職業工會有點力頭
可以去該職業工會通報
但是,如果你只是想要錢的話…
這樣子顧主關系會不信任
工會的人也不是低逃,他也會觀察一下...
ynw wrote:
我們這個工作跳巢是很...(恕刪)


很平常??

那就應該檢討為什麼那麼容易令人想跳槽
~~世界上最遠的距離就是家在公司隔壁,但我回不去~~
linsh09 wrote:
講真的如果工作內容合理,福利好,員工又怎麼會忽然惡意離職呢?

就是有這種人.............

ynw wrote:
我們這個工作跳巢是很平常,惡意跳巢他還是第一人.


會不會惡意解雇也很平常?

員工跳巢很平常的工作,想必老闆也該檢討!
linqqq wrote:
會不會惡意解雇也很平...(恕刪)


頂多算是無故曠職,被公司開除而已
我覺得如果一間公司經常性有徵人然後又有人離職

這時候不應該是問員工有沒有問題

有時後根本就是公司有問題

至於是管理上問題?主管問題?還是風水不好??

在我感覺,資方永遠不會去自我檢討

而一昧都是怪罪勞方

當景氣不好時,大家混口飯吃撐者做

當景氣好時,當然想辦法離開嚕~
RD我回來了,繼續傷害我的眼睛~
我個人從開店以來從來沒解雇過人,員工有甚麼煩惱抱怨我都盡量解決,自認對員工已經到了掏心挖肺的地步
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員工會比較累故來來去去很平常,但我只針對這唯一的惡意離職員工的行為提出問題.
我並不是要錢,而是要讓他知道這樣做是很糟糕的行為,並讓其他員工瞭解不可以這樣惡意離職.
潛水潛了好久,來回覆一下這一篇文章好了。

先說好,個人並非站在勞方或資方,僅以小小10年人資工作經歷在此分享個案,可給版主意見,但請勿砲轟小弟。

開版大要先確認幾件事情...
1、當初是否簽訂勞動契約,而契約內是否明定離職必須辦理交接。
2、若契約內無說明(或者根本沒簽契約),是否有工作規則告知離職必須交接乙事。

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工因自請離職而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的義務,就可以自由離職,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經雇主核准。

又終止契約性質上屬於形成權,故離職在法律上是形成權的行使,只要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意思表示使對方可得了解之狀態,該契約即行消滅,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只是在實務上大多以遞出辭呈為之,而用白紙黑字的方式來運作,是為了將來舉證上的方便。

重點是...勞基法中亦未規範勞工離職須負完成交接之義務,看到這裡請版大稍安勿躁!!

然而,就勞動契約關係而言,離職交接乃勞工固有之義務,不可以因為勞基法中沒有規定,就拿來作為拒絕辦理交接的堂而皇之藉口。

這時候就要搬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使行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所以啦.....當勞工擅自離職未辦交接,即已逾越權利行使之界限—誠信原則,而勞工未依誠信原則完成交接,致使雇主受有損害時,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講到這裡,版大也不要太高興了,你如果在法院上要用明法來抗告勞動基準法,也不是說不可以,但必須經由法院判定其效力才行(打官司啦!!!輸贏很難說的!!),而且違約金如果過高的話,法院得予以酌減。

但是請注意一件事情,勞工不辦交接就離職,是一回事,雇主於契約終止時結清工資,則是另一回事,雇主應秉持分開處理的原則,也就是雇主仍應於勞工離職時先行發給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至於勞工離職未交接的部分,雇主只能尋求他人代辦離職交接手續,然後再以找他人代辦增加的費用或因其離職所產生的損害向該不告而別的勞工索賠。可別千萬自己先扣下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不然雇主將會站不住腳。

勞動基準法不是無敵,善用民法相關條款就不會有吃悶虧的情形,我最多說到這裡了,其他的請版大好好想想該怎麼做啦!!!

最後祝您快快找到下一個員工,趕快讓自己的生意順遂!!!
當天提出離職當天走的情況很正常阿
會發生這種情況不是積怨已久
不然就是公司的待遇福利很差才會有此現象

正常好一點的公司
員工都會提早幾個星期說
所以想譴責員工之前要先想想自己有沒有善待人家

ynw wrote:
我個人從開店以來從來...(恕刪)


即然如此
很簡單
顧主把該離職員工的工作量扛起來
扛到新員工上任
保證其它員工不會再亂想
而且會認為顧主很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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