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做的事,不代表不違法;在公共場所賭博,就構成了賭博罪;如果有人檢舉,警察可以不處理嗎?覺得不合理就修法把這條刪掉,而不是怪警察。在台灣違法成習慣,搞得抓違法好像是錯的一樣;每天在違規,偶爾被抓就說政府搶錢,真的要搶錢就開放民眾檢舉,滿街的違規保證收入暴增。
該抓的不去抓不用特地去抓的抓一堆現在的鴿子不都這樣嘛平常一堆機車、汽車違規的時候要找拖吊車都找無!!偏偏12月底~2月初連機車沒有後照鏡都抓的跟什麼一樣!!難怪鴿子一下被臭一下被捧,很多都搞不清楚狀況嘛.........話說上個月我家5F被瓦斯鋼珠槍打穿玻璃(距離至少有150~200公尺遠)怎麼還看到鴿子在陸橋下的茶行泡茶聊天!!難道沒出人命就當作沒這回事嘛
argo12 wrote:大家都在做的事,不代...(恕刪) 新聞是這樣寫的李姓研究生上月8日和3名友人在北市忠孝東路四段泡沫紅茶店玩撲克牌,警方將320元茶資當成賭資,將他們依賭博罪送辦姑且當他是真的那麼~刑法賭博罪裡面~有一條但書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今天他們打牌~以茶資做為賭注~約定最輸的人付帳~是不觸犯賭博罪的
依社維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完全沒有爭議~大家喜歡說警察小案大辦,卻不知道警察是沒有刑事裁量權的該不該送檢決定權不在警察,而在檢察官所以會發生之前偷花偷水被移送的案例...沒辦法,公訴罪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