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以上紅字部分有作一些補充,如網路暱稱可以與真實身分連結,此發言又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例如:發言侮辱或誹謗之人如至對方之部落格及無名留言或在公開論壇mobile 01留言,因部落格及無名上或mobile 01皆有版主或暱稱代號人之詳細資料甚至相簿,如此資料為真實,可讓人將暱稱與其真實身分連結,該貶損他人之言論即有觸法之可能。
台中小康 wrote:我對以上紅字部分有作一些補充,如網路暱稱可以與真實身分連結,此發言又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有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例如:發言侮辱或誹謗之人如至對方之部落格及無名留言或在公開論壇mobile 01留言,因部落格及無名上或mobile 01皆有版主或暱稱代號人之詳細資料甚至相簿,如此資料為真實,可讓人將暱稱與其真實身分連結,該貶損他人之言論即有觸法之可能。 感謝回應及補充!另外請教!我用的帳號即是我e-mail、無名、部落格、拍賣等相關論壇之帳號!那這樣引言我的帳號是否依然構成罪名?謝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