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過失致死較多
不過以前教刑法的老師
和我自己的想法
因該都是主張無故意過失(刑法12條)
以無罪判定才對
一般開車騎車的人遵守交通規則
而內心也覺得大家都是遵守交通規則的
其實沒有什麼因注意未注意的事
因為很多情況根本不是因注意
例:
常有人自己騎快車來和你對撞
也有人突然把車停路中央
車上的人突然走下來
還有從路邊行道樹突然冒出的人
下次開車不就得一直把頭探出去看路邊有沒有行人
最好在廣播說自己車子要經過了
想死的別這時候出來
等下部車

台灣的社會
後被撞死的一定都沒錯
反正法官大多判過失致死
而沒考慮當時情況和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