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book wrote:
現在假如過了2006-03-26他就沒有任何責任了
可是我的責任還是一直存在
這一段看不懂
bobbook wrote:
要是他以賣方不履行販賣義務的話報警的話
我會吃上官司
那會很麻煩(它的戶籍所在地在高雄 我則住在台北 我會因為這件是一直請假來回台北高雄兩地)
民事訴訟法有所謂以原就被的原則
請參考以下網頁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802716
1依照民事訴訟法上的以原就被原則,你如果要告對方的話,你必須到對方的所在地去提起告訴,所以就你的狀況言之,在沒有其他管轄的規範下,你必須到屏東去提起告訴。
2為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在法院還沒有下判決之前,我們不知道誰是權利人,所以為了保護被告的利益,也避免亂訴的狀況一在發生,所以才 會有以原就被的原則。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以後我只要在我這個地方的法院,隨便告別人,別人就會因為這樣天天要跑到我這裡來開庭,可是我是亂告的阿,可是他如果不來開庭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讓我取的一造判決,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3如果你們的事實發生地在台中的話,你就可以在台中地院提起告訴,不然的話,就必須請你到屏東地院告了。
4所謂的事件發生地就是你們發生糾紛的地方在哪哩,以你目前的狀況看來,應該是可以把你的事情算在台中發生的,因為對於網路上發生的事情,其定位尚有爭議。
5所以最好的方法,請先跟雅虎申訴,然後到警察局去報案,如果對方自始就是有詐欺你的意圖,就是一開始就不想要付款的話,就可以對他提起刑事告訴,你就一定可以看到他本人啦(因為如果無故不到的話會被通緝)!如果屬實的話,是要被請去吃牢飯或是罰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