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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Yahoo賣家對買家不履行購買義務如何處置(他已付了訂金)

bobbook wrote:

現在假如過了2006-03-26他就沒有任何責任了

可是我的責任還是一直存在




這一段看不懂




bobbook wrote:


要是他以賣方不履行販賣義務的話報警的話

我會吃上官司

那會很麻煩(它的戶籍所在地在高雄 我則住在台北 我會因為這件是一直請假來回台北高雄兩地)




民事訴訟法有所謂以原就被的原則

請參考以下網頁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802716

1依照民事訴訟法上的以原就被原則,你如果要告對方的話,你必須到對方的所在地去提起告訴,所以就你的狀況言之,在沒有其他管轄的規範下,你必須到屏東去提起告訴。
2為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在法院還沒有下判決之前,我們不知道誰是權利人,所以為了保護被告的利益,也避免亂訴的狀況一在發生,所以才 會有以原就被的原則。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以後我只要在我這個地方的法院,隨便告別人,別人就會因為這樣天天要跑到我這裡來開庭,可是我是亂告的阿,可是他如果不來開庭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讓我取的一造判決,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3如果你們的事實發生地在台中的話,你就可以在台中地院提起告訴,不然的話,就必須請你到屏東地院告了。
4所謂的事件發生地就是你們發生糾紛的地方在哪哩,以你目前的狀況看來,應該是可以把你的事情算在台中發生的,因為對於網路上發生的事情,其定位尚有爭議。
5所以最好的方法,請先跟雅虎申訴,然後到警察局去報案,如果對方自始就是有詐欺你的意圖,就是一開始就不想要付款的話,就可以對他提起刑事告訴,你就一定可以看到他本人啦(因為如果無故不到的話會被通緝)!如果屬實的話,是要被請去吃牢飯或是罰錢的。









因為你為你的玫瑰花所花費的時間使你的玫瑰花變得那麼重要..... Chapitre 21/Le Petit Prince
Yahoo拍賣問題原本就很多
Yahoo應該是可以不管的,因為正常的交易大都是
1.先匯款在交貨2.貨到付款3.面交
而有些賣家則以分期方式或先付訂金預購交易,則風險要自己負擔
我不清楚您要負什麼責任,是東西您已經先買了,而買家不付尾款,您要自己吸收嗎?
狠一點的話應該還可以沒收訂金吧(付了訂金又不買)損失當然是您自己阿
他可以告您嗎?他錢未付清(不想付)您當然有權東西可以不給他
他如果真要告您您就把帳戶交易資料調出來
jerome wrote:
民事訴訟法有所謂以原就被的原則

請參考以下網頁資料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0802716

1依照民事訴訟法上的以原就被原則,你如果要告對方的話,你必須到對方的所在地去提起告訴,所以就你的狀況言之,在沒有其他管轄的規範下,你必須到屏東去提起告訴。
2為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在法院還沒有下判決之前,我們不知道誰是權利人,所以為了保護被告的利益,也避免亂訴的狀況一在發生,所以才 會有以原就被的原則。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以後我只要在我這個地方的法院,隨便告別人,別人就會因為這樣天天要跑到我這裡來開庭,可是我是亂告的阿,可是他如果不來開庭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讓我取的一造判決,你覺得這樣公平嗎?
3如果你們的事實發生地在台中的話,你就可以在台中地院提起告訴,不然的話,就必須請你到屏東地院告了。
4所謂的事件發生地就是你們發生糾紛的地方在哪哩,以你目前的狀況看來,應該是可以把你的事情算在台中發生的,因為對於網路上發生的事情,其定位尚有爭議。
5所以最好的方法,請先跟雅虎申訴,然後到警察局去報案,如果對方自始就是有詐欺你的意圖,就是一開始就不想要付款的話,就可以對他提起刑事告訴,你就一定可以看到他本人啦(因為如果無故不到的話會被通緝)!如果屬實的話,是要被請去吃牢飯或是罰錢的。


我講一下我的經驗

我以前也在YAHOO拍賣被人跑單

所以我就

01 先上刑事局網站報案

02 再到台北市安和派出所拿報案三連單

03 拿到三連單號,警察伯伯跟我說,要在你的戶籍地才能提出偵訊

04 兩個禮拜後,我接到戶籍地北市中正二分局的電話,說想談一下網路詐欺的事件

05 到中正二分局,我看到跑單的YAHOO拍賣賣家,兩人說明案情

06 因為此一跑單的YAHOO拍賣賣家不只我一筆交易跑單(其實是我串連的,要給他一個教訓),警察說盡早解決,否則你會跑全省(他跑的單遍及全省)

07 台北市地方簡易法庭2個禮拜後開庭,我的案子和解

08 我的案子和解的時候,他身上還要跑20個案子

現在您瞭解到我擔心的是了吧

要是這一個不願意付錢的網路買家奇摩子不好跑去報警

我是要到他的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去瞭解案情

還要到他戶籍地的簡易法庭

所以他要整我是很容易的

因為我在台北市

他偏偏在高雄市設籍

聯絡又聯絡不到他

實在是OOXX

對了

謝謝jerome網友

我會於3/15報案去
他有匯錢到你那吧~那它怎匯法~?如果他使用atm轉帳
你就退回原款帳戶去
目前的狀況

我還是聯絡不到他

但是

他剛剛把1450元匯到我的戶頭裡面了

可是

還是不足額

目前我已經決定寄存證信還給他

存證信函格式

您好

原本應該於03月10號收到尾款,但卻遲未收到,
故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現在希望對方依約定在03月10號之前匯出尾款以利契約進行,
本人在收到尾款後7天內會將貨品用快遞方式寄出,若於期限內未收到尾款,
本人將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並在解除契約後依民法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
將其於03月11號匯入本人帳戶(編號)1950元
扣掉轉帳費用17元,存證信函費用????元
於03月11號匯入某某人(對方)的帳戶(他的帳號)
簽名
蓋章
寄出

另外

其他的網友幫我找到一些法律條文可以參考

訂金部分

對方尾款遲遲不付清
是對方違反契約
賣方是有權沒收訂金的

民法
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參照第249條第二款
你可以主張是對方不付錢致合約不能履行,沒收那500塊,順便請求違約金...^^
訂金給你了,那就發存證信含給他,說明如不再指地定期限內面交或完成交易,那定金沒收
如果他要告你,那就在法庭內完成交易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畢竟你已經盡到主動告知的義務,yahoo上面有你的寄件備份啊!
機狂 wrote:
訂金給你了,那就發存證信含給他,說明如不再指地定期限內面交或完成交易,那定金沒收
如果他要告你,那就在法庭內完成交易吧!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畢竟你已經盡到主動告知的義務,yahoo上面有你的寄件備份啊!


如果可以的話

我真不希望作這麼決

偏偏他一直在處碰我的底線



咳~~~~就我出這個牢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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