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已修正一段時間了!!
現在只有法定繼承(即以往"限定繼承"的精神), 與拋棄繼承!! 也就是說不用特別聲請"限定"...
請參照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時效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效力只針對提出聲請拋棄者. 以版主的狀況而言, 原則上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您母親, 您, 及姐姐3人. 您與姐姐聲請拋棄, 拋棄效力並不及於您母親.
法定繼承, 須依法定程序提遺產清冊, 時效一樣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如有必要可聲請展延時間.
但請注意民法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也就是說原則上限定僅就繼承所得遺產, 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但若有1163條之情事, 則可能無法主張此利益.
U716007 wrote:
我爸爸1/23忽然過...(恕刪)
你好...
如果你需要相關的法律諮詢的..
可以問一下..你們那邊的議員或立委服務處..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的..
親自去問清楚比較好...
本人所有言論與電腦教學僅為建議.請自行斟酌參考.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忽然過世, 可能是意外吧.
我爸因意外跌倒往生了. [有想寫篇往生處理文, 但還未完成].
生命有多長? 說長不長, 說短不短, 就在呼吸間.
最近我也在處理類似問題.
給你參考.
遺產稅可自行申報
上週我去國稅局 [近北門]. 她說半年內申報即可, 但若要拋棄則須於3個月內申請.
門口的代書義工說不要辦拋棄, 因為你會損失@45W的子女扣除額.
不想繼承的子女就意思意思給2W, 其他通通給你媽.
乘bank還不知情前:
若知道哪個bank內有cash, 就趕快去領.
定存就沒咋了.
保險櫃也趕快去清空.
股票就到集保那查.
*國稅局會追問2年內的資產流向.*
若無法做合理解釋那就等著瞧.......

U716007 wrote:
我爸爸1/23忽然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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