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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怕哦~~因為回01 的討論文..我要被告了~~

等到「傳說中的三聯單」出現時,再看看吧...

黑名單我看多了,戰鬥力強一點的根本用不到
這些。至於要告,除非有什麼確切事證,否則
也只是恫嚇居多。
ivants wrote:
唉..是我太認真了嗎..?


是你的頭像太醜了 令人blue 想告你


特地送上 01專用三聯單範本01求饒專用卡
大家放鬆 開心點







ivants wrote:
因為回一篇討論文"知...(恕刪)


看來地球人與納美人的戰爭即將一觸擊發


這樣也會被告??
造你回他的文字間~~真的看不出來有任何的文字敘述可以讓他告的........

他若真的提告.........就奉陪吧!!

反正被告要是無罪.......可以告他誣告罪

法官們都很累....
最喜歡找這種.........讓他們工作加重的源頭麻煩........
我也的搞不懂我哪一句有人身攻擊..才說他有被害妄想症...
看來我是不是也要去備案被人恐赫了呢..?
01神小 wrote:
他若真的提告.........就奉陪吧!!
反正被告要是無罪.......可以告他誣告罪
...(恕刪)

怎老是有人誤解...
根據事實提告是不會造成誣告罪的... 法院已經有很多判例了!!
只要他認為你的回文有污衊造成他不爽.....他就有權利提告... 他如果真的無聊閒閒沒事幹,要找你陪他上法院...你就必須陪他玩.....
所以有時還是別太去惹一些神經病才是上策...(PS.我不是指本文欲提告者)

像這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387388
裡面很多人提到TVBS記者黃阡瑜吃大亨堡....或深喉嚨....其實黃阡瑜就有權提告了...........就有一堆01鄉民要跑法院了.....最後也許會沒罪....但光跑法院就累死你了........ 如果又有TVBS的律師義務幫忙加持.....到時真的只有01鄉民累壞了....記者反而不用一直跑法院...
看了樓主回文的態度...我要是網站管理者..大概也會停他帳號的...
講得頭頭是道...只有要求別人不自我要求...
唉...書念太多也是有問題的...
不知是我太笨還是怎樣..
覺得他第一篇發的文章..好像是寫給FACEBOOK 的公開信...不過..FB 的工作人員應該沒01 上註冊吧..?寫這麼多有什麼用呢..?

就當我是廢言吧...!!因為我對他的帳號被停掉沒建設性的建議..
只是看了他的回文讓我覺得他太自我感覺良好了~~


以上是我回給他的第一篇文...一字不漏PO 給大家評斷~~想請問一下大家..上面有哪一句涉及人身攻擊呢...?

"看了樓主回文的態度...我要是網站管理者..大概也會停他帳號的..." <===他是指這句嗎..?
我就看他回文給他的人態度才會這樣說...
上來取暖不成就說對他人身攻擊..不是被害妄想症..是什魔..?
真的什魔人都有...!!
ivants wrote:
唉...書念太多也是有問題的...
...被害妄想症.....(恕刪)


就事論事, 單就這個案例而言,

您確定對方有這樣的疾病嗎?
您這句話的語意是談論對方生病的"事實"?
抑或是對對方的一種侮辱性字眼?

如果是屬於後者, 就有涉及公然侮辱的成份!
當然是否成立還是須看法官的認定? 但對方確實是有權利提告的.

我同意上方幾位網友提及的, 網路上還是要遵循一定的禮節, 注意用字遣詞.
縱使對方回文語氣, 態度不好, 大可不理或不去回應.
但是, 一旦出言涉及侮辱或毀謗, 便有一定的民刑事責任,
更別說有些網友以酸人, 砲人為樂的, 玩毛球之類的,
不外是逞一時口舌之快, 給自己找麻煩,
對方真要追究, 提起訴訟, 那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版主發文, 不曉得是取暖? 還是希望透過網友給予對方指責或壓力?
我看過對方的回文, 並未提及確定提告! 不過是說明黑掉您的原因及理由...

PS:補充一點, 版主開這樣的主題, 若然擦槍走火, 引起對方更大的不悅.
我想對您而言, 不是好事!
ivants wrote:
以上是我回給他的第一...(恕刪)



應該是這句吧! "我說錯了一件事...不是自我感覺良好...根本就是被害妄想症..."

有點危險咧!他如果真的去警局的話你就有得玩了,到時上班還得請假打官司很麻煩的(我朋友之前被人告過,拖了個一年半載,全勤獎金泡湯幾個月不用說,後來好像負擔刑事部份易科罰金,民事賠個五萬餘元.....慘)雖然用錢就能解決,但是勸你還是「苦海無涯回頭是岸」少說一些比較安全,不要跟荷包過不去,是非只因多開口,煩惱皆因強出頭....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



這是我幫你上網找的資料 看看吧!

不過這是刑事的部份,但如果罪名成立的話,就還有民事的部份....不知道他會開口跟你要多少........


電子郵件、個人部落格、BBS討論區,讓我們能夠即時地發表個人意見,並且透過這樣的行為宣洩情感。但是,若是不夠理性,過於激動的文字很容易就變成不當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誹謗,甚至是違造文書的罪行。

在網路上談論任何事情,若是不夠理性、任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用他人名義發信、發言,這很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或偽造文書罪。

根據刑法,在網路上公然辱罵別人,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進而編造不實文字、圖畫在網路上抹黑、抹黃他人,更有可能因此構成了加重誹謗罪。

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之相關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網路公然侮辱需付法律責任

鑑於目前網絡謾罵,侮辱版主及網友的文字及圖片越來越多,在此特別提醒大家網絡法律的嚴肅性,不是網路虛擬世界言論就可以為所欲為,還是要付法律責任的,支持推行說好話運動: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目前網路聊天盛行,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有意或影射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譭謗〞,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判刑案例:

男子黃姓嫌犯在電子佈告欄PTT站上張貼文章指稱,「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遭綠正妹林姓被害人控告公然侮辱,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黃某玩弄文字、侮辱林女,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仍可上訴。
  
31歲的黃某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大樓管理員表示,黃某很少回家。判決書指出,去年九月間,一名以「freemanlex」為帳號者,在PTT電子佈告欄上,以「綠正妹有市場嗎?」為題發表文章,提及當時常在民進黨活動出現的「綠正妹」部落客等語,並設置連結供人瀏覽林女照片。黃姓男子看到這個討論話題後,即回應「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等詞,遭到林女控告公然侮辱。
  
黃男強調他說的「綠妓」,並非有意毀損他人名譽,而是表達「綠色的藝妓」之意,是指唱歌與跳舞的藝妓。法官認為,黃某為美國舊金山州立大學畢業,受高等教育,「綠色藝妓」是卸責之詞、玩弄文字,犯後態度不佳,判他拘役20天。
我十分樂見你被告
網路上最討厭遇到的就是像你這種拿別人的不幸來消遣的傢伙
祝你官司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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