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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企業工作.大家是否有簽過..競業條款(禁止跳槽條款)

拜託又不是公務員

一個工作做到死

再怎麼嘴砲也不是員工,再怎麼衝流量分紅也不是股東
這東西違憲了,簽下去沒關係,既便到時候離職到敵陣營去,
是否有危害到上一家公司的利益要由上一家公司負責舉證,
原則上根本就告不成。
新手上路0221 wrote:公司如果要求你簽這種條例
如果他沒有給你相對的補償
基本上他是告不贏你的
...(恕刪)


新手上路0221大大的看法是正解 +1

但切記不可攜帶任何前公司的文件 , 客戶資料等機密至新公司 , 那樣可就麻煩啦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簽過!!!
可是...我照樣到敵對陣營上班
在記者會或者其他場合遇到以前老闆還是照樣換名片握手(還真虛偽)
到現在還不是活的好好的,也沒被以前的公司提起告訴

離職的當下基本上都是HR派一個專員服伺在身邊
緊盯著你收進包包的每樣東西
甚至還要被一一的check過以後才可以帶走
離開公司大門還要被警衛確認過帶走的東西
日本人對marcom的看法就是...marcom都是消耗品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絕對違法無效,

請勿將絕對違法之說詞以訛傳訛。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標準為:

1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

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

至於上述標準之認定,

則需依個案狀況判斷。
taichung kan wrote: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恕刪)


光上面這點就打死 一堆公司了吧..

不許員工離職後進入其他競爭對手的公司 , 得提供相對應該員工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 例如 : 生活費 等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並不是競業條款就違法,也要看合約內容
如果你年薪百萬或家財萬貫也就算了
如果只是小職員,還是想清楚再簽
不然真上了法院,你有算過要花多少律師費?
如果你再去一家小公司,當你開始請假去出庭
讓公司人力調配出問題,有沒有想過被「雙殺」或雙方老闆先和解?
再一記回馬槍,現任公司說「你在上一家公司簽競業條款卻沒有告知,讓本公司遭受損失?」
查查中華職棒聯盟、台灣大聯盟(那魯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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