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0221 wrote:公司如果要求你簽這種條例如果他沒有給你相對的補償基本上他是告不贏你的...(恕刪) 新手上路0221大大的看法是正解 +1但切記不可攜帶任何前公司的文件 , 客戶資料等機密至新公司 , 那樣可就麻煩啦 .
簽過!!!可是...我照樣到敵對陣營上班在記者會或者其他場合遇到以前老闆還是照樣換名片握手(還真虛偽)到現在還不是活的好好的,也沒被以前的公司提起告訴離職的當下基本上都是HR派一個專員服伺在身邊緊盯著你收進包包的每樣東西甚至還要被一一的check過以後才可以帶走離開公司大門還要被警衛確認過帶走的東西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絕對違法無效,請勿將絕對違法之說詞以訛傳訛。競業禁止條款有效與否之認定標準為:1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2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3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5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至於上述標準之認定,則需依個案狀況判斷。
taichung kan wrote: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恕刪) 光上面這點就打死 一堆公司了吧..不許員工離職後進入其他競爭對手的公司 , 得提供相對應該員工因此所遭受的損害 , 例如 : 生活費 等 .
並不是競業條款就違法,也要看合約內容如果你年薪百萬或家財萬貫也就算了如果只是小職員,還是想清楚再簽不然真上了法院,你有算過要花多少律師費?如果你再去一家小公司,當你開始請假去出庭讓公司人力調配出問題,有沒有想過被「雙殺」或雙方老闆先和解?再一記回馬槍,現任公司說「你在上一家公司簽競業條款卻沒有告知,讓本公司遭受損失?」查查中華職棒聯盟、台灣大聯盟(那魯灣公司)轉檯球員 - 永不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