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第50條(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 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同法第67條: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同法第4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同法第5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 (市) 環境保護局及鄉 (鎮、市) 公所。
你問我會什麼?我想我什麼都不會!
polarstar wrote:
這種廣告有辦法檢舉嗎?...(恕刪)
昀麟 wrote: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恕刪)
機車非定著物
所以無法可罰
但透過民事求償或許可行
如果閒閒沒事的話
真想看看這種囂張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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