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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重典未必不好

hibitat wrote:
有時一兩期卡費可能不...(恕刪)



不過他好像是以客觀要件(連續兩期不還) 推定為 惡意 (主觀要件)
那債務人是不是惡意也許要本人舉證推翻,否則應該直接以 惡意而論(當然我是根據新聞上寫到滴推而以)

這種立法的確是不符比例原則,債務民事性質糾紛用 刑法制裁,無異是大砲打小鳥、牛刀殺雞做法
更何況還是判處無期徒刑,只能說大陸地方大,可能監獄空房率偏高
個人覺得對岸對於牽涉到$$$的犯行
罪都很重
貪污>>抓去宰了
逃漏稅>>老闆關個幾年再說
現在欠銀行錢也得判重刑了

但對岸還是時有耳聞官員鋌而走險貪污,首富被抓之類的

只准州官貪污
不准百姓欠錢
看看那些海外的大陸人士
有多少是貪官及其子女
很久以前聽過一句話

加拿大的台灣移民
有80%以上在台灣是公務員
這句話現在用在大陸剛剛好
台中冷凍人 wrote:
如今日報導無誤的話大...(恕刪)

這應該是用大財團吧

平民百姓用不到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dkandy50 wrote:
不過他好像是以客觀要件(連續兩期不還) 推定為 惡意 (主觀要件)
那債務人是不是惡意也許要本人舉證推翻,否則應該直接以 惡意而論(當然我是根據新聞上寫到滴推而以)


內行的!!
在實務上,有哪位債務人會願意承認自己的惡意?
所以這裡就會開始產生"非惡意"的市場機制。
包括"非惡意"的證人、證詞與證據。
這裡需要檢視的是舉證責任由債務人承擔是否適合
對主張非惡意的債務人來說
為了避免牢獄加諸於身
他必須盡力的為自己的"非惡意"舉證
尚有能力(包含資力)的債務人還可以舉證
但所有的債務人是否都有承受舉證義務的能力呢?

次一個問題是
要如何防止這種偉大的法律規定不被有心人濫用
今天債權人因為債務以外的恩怨(例如債務人的老婆女兒長得很漂亮.....等等的)
故意以口頭向債務人表示可以一兩期先不還
事後再以惡意透支之罪對債務人提起告訴
以滿足債權人自己的私利時
債務人要如何舉證?
就是天天帶錄音筆也不見得有用吧。
台中冷凍人 wrote:
如今日報導無誤的話大...(恕刪)


當今法務部長仍然在位...

撇開這點不論,判到無期會不會太超過了點?這一看就知道是左岸會訂出來的法律~
hibitat wrote:
今天債權人因為債務以外的恩怨(例如債務人的老婆女兒長得很漂亮.....等等的)
故意以口頭向債務人表示可以一兩期先不還
事後再以惡意透支之罪對債務人提起告訴
以滿足債權人自己的私利時...(恕刪)

沒錯,債務人犯了惡意透支罪。
但債權人利用債務來脅迫債務人提供妻女供其姦淫,債權人會沒罪?
如果為了上他人妻女而甘冒入監風險,也真夠佩服啦。
ofay wrote:
沒錯,債務人犯了惡意...(恕刪)


製造"合意"的機會會很難嗎?
hibitat wrote:
製造"合意"的機會會...(恕刪)


我想不會有這個問題
因為債權人是銀行
sony9 wrote:

這應該是用大財團吧...(恕刪)


個人也有啊,不過好像只有持大陸信用卡才有適用??
不是很了
dkandy50 wrote:
我想不會有這個問題因...(恕刪)


感謝指正
本罪係以"信用卡"之發卡機構為債權人
上面的例子扯太遠了。
重點應放在由債務人承受舉證義務之妥適與比例原則的問題。
若有發卡機構承辦人員濫用例二
係屬內控與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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