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拆開來辦主旨部份用"呈核後轉知所屬機關公佈"因為要公佈資訊也應該經過主管核准,不是承辦人自己決定需"會辦"的部份,於文末"擬辦"說明:會辦完成後"另案呈核"wucloud wrote:"呈"是用在給總統的公文"陳"給主管就用這個 這和小弟過去在部隊裡的用法不同當時在軍中,所有行文若是給主管的,一律用呈至於正確用法,印象中有公文寫作的書籍可參考或是去公家機關的網站查詢比較準
閱、悉表示主管不想背責任,(拉發葉案就是簽悉)僅代表知道了但沒叫你怎麼做,做錯了自己負責,但不做也要負責,可、准要負責任,但"可"字如果簽很大,那叫大可不必,不要真的辦下去了,不然就準備當"魚蚊"2號吧。
呈~是下屬給長官簽核公文用呈核~表示要請長官做決定(核定)呈閱~表示要請長官過目"呈核"給長官在批示時~長官一般會用"准" "如擬"或"照辦""呈閱"給長官在批示時~長官一般會用"閱"二個的差別並不在於責任歸屬而在於公文的"本質"而依般來說 ~主旨部份用"呈核後轉知所屬機關公佈"也沒有這樣寫的~並不會寫在主旨內因為主旨~只有一句話正確的應該是在最後一句寫上"奉核後轉發所屬機關公佈"要"奉核"後例如主旨: 呈三軍戰備提升暨向韓國宣戰乙案,如說明,請鑒核!說明:近年來韓國於各項國際賽事中對我國選手動作頻頻,導至國人心生不滿,嚴重危害國家尊嚴及國人認同,國軍士氣及戰力正處於巔峰狀態下,以民意為基礎,百姓為後盾,並以箭在弦上之勢,向韓國正式宣戰。奉核後將轉由相關單位承辦。呈請核示敬會 參謀總部大概是這樣然後 馬先生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一個"准"或是"如擬"事情就發生了隔天 他也是看報紙才知道這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