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蔥果醬 wrote:
雖然有些有營利行為,但是這種團體盈餘是 幾乎不能留下的,每年都要用完 (用在公益方面)
公益慈善團體的全年收入,目前的規定是至少要用掉70%。
我是不知道這家飲料店是如何?但大部份的飲料店是用小規模營利事業,免開發票的,所以營業稅及全年度營利所得是國稅局核定的,依法捐款是無法用來抵扣營業稅的。
而小規模營利事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課徵,而是國稅局不考慮店家的成本及費用(包含捐款),直接由國稅局將核定所得額,併入成為該店投資人的營利所得,並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收據捐款人為店家,收據無法用來給個人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店家由於所得是直接被核定的,也不能列營業費用。
除非這家店是開發票的商號,且不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而是由國稅局查帳核定,才有可能降低收入,但也不是全部都可以抵稅,有限額的。不過我認為用統一發票,並且以查帳方式報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般的小店家根本不會採用這種麻煩的方式去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