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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司百般刁難自己該怎樣做?


Tommy Page wrote:
我老婆也是想在家帶小孩,所以她在申請育嬰留職津貼
時,同時也填好離職單,明白告知公司不再回任,
這樣公司也不會有人事缺口,當然不會拒絕。...(恕刪)


哪一家公司啊!? 申請過後可以貼出來讓我們讚賞一下嗎?

公司同意支付一個確定不會回來的員工半薪

然後在去找人付全薪請他做原本的工作!

這個職位應該很特別吧!!
這就是現在職業婦女所要面對的職場現實
也是為什麼現在年輕女生生子意願不高的原因之一

政府的政策在很多私人公司中永遠只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糖

以我自己來說
懷老二時就想向公司請育嬰假
主管只對我說了一句"我們公司從成立到現在沒人申請過"

為了還要繼續在公司上班
我就縮了
(畢竟待遇不錯~離家又近~上下班時間也固定)


能怎麼辦呢
這就是"現實"




私人公司根本不可能育嬰假
你要檢舉他可以
他頂多被罰錢
而你則是丟了工作
根本玩不贏他們的
我的經驗是
如果這樣的爛公司也不想回去了
那就在好說歹說的情況下,明確的跟公司說,半年後我不會再回來了
請准我的育嬰留職津貼,公司應該會馬上笑臉迎人的對你說好啊~

還有,有些公司以為這筆錢是公司出,你就說這筆錢是政府出的,他叼的成分也會減少

這種假能正常請完又回公司的真的不多
這是針對軍公教人員給的福利,但怕引起不滿,所以一般勞工也適用
但事實上只是沾沾邊而已,真正能請的又能回公司的不多

檢舉的話,兩頭空的機會很高,且確定的是你回不了公司,即使回了,也是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被排擠
勞委會主委說,你請不過的話,可以找他幫你出面,你覺得咧?
還是~試試看打電話給主委喬一喬?

Kevin4931 wrote:
哪一家公司啊!? 申...(恕刪)

育嬰的部分除非是公司優於勞基法
不然都是留職停薪
勞委會的執法效率怎這麼糟糕?

總是對企業開張"限期改善"的警告單

請問我騎機車 沒戴安全帽 警察怎沒開張"限期改善"的單子?反而是"限期繳納"的罰單?

警察的執法效率真好 直接限期繳納了 何來限期改善?

淒涼的台灣勞工
普羅大眾 wrote:
文前說明:姊姊是在一...(恕刪)

說真的,該爭取的是要去爭取沒錯,但還是看公司吧,不是一般民間公司就不能育嬰留職停薪。
像我們公司就可以,部門內一大堆人申請放大假,大概是台灣百大企業,所以怕被員工告,申請都會過。

但再說真的,每當我們部門有人申請的時候,大家只能平均SHARE她的工作量,有時候真的是滿XX的。現在是講求男女平等、或女男平等的時代,但說真的,現在女權意識高張,女男根本就不平等,男生薪水有沒有比較高,我不知道,但在我們部門,男生的工作量是比較大的~~

如果真的要求女男平等,那讓男生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吧~~
Kevin4931 wrote:
哪一家公司啊!? 申請過後可以貼出來讓我們讚賞一下嗎?

公司同意支付一個確定不會回來的員工半薪

然後在去找人付全薪請他做原本的工作!

這個職位應該很特別吧!!
(恕刪)


首先你觀念錯誤的地方先幫你訂正一下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投保薪的六成(不是半薪哦!!)
且也不是公司買單的,是政府買單的哦!!


我就是在私人小公司(約20多人)
是傳統的製造業,工作職務是維修工程師
當初要請也是和公司"討論"了一段時間,
但是後來我還是堅持要請,
公司就找了一個人先來補我的位子
交接了兩周,申請日期到了
我也就開始休息了,
後來半年到了,我也順利的回到公司
已經過了七個月了,
只是過年時年終比往年少了一半(休半年也算正常)

當初補我位子的人員,現在也還在公司
只是他工作內容比較像四處支援。

這應該是一個好的例子吧
(且職務是維修應該沒什麼特別的吧!!)

===============================================
回樓上的

我就是男的

一個小孩,可以父、母各請一次
也就是說津貼可以領總共一年
只是父、母的投保薪資不同而補助不同

我也是我老婆請完後,我再請一次
我們不同公司哦!!

愛台灣^^ wrote:
如果真的要求女男平等,那讓男生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吧~~.(恕刪)


育嬰留停 無分男女,男生也可以請,fyi

詳情請參閱 性別工作平等法
看完很多人的回覆, 發現很多人觀念不對, 說明一下:

1. 申請育嬰假期間的薪資哪裡來的?
ANS: 如果沒記錯的話, 是由自己繳的勞保費墊付的, 所以不是政府出錢, 也不是老闆出錢, 更不會是其他納稅人出錢...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

記得那時老婆申請育嬰假, 問過勞工局的人所得到的答案

2. 雇主可不可以拒絕育嬰假的申請?
ANS: 只要符合規定申請, 雇主不得拒絕; 印象中, 若是雇主在接獲申請的同時開除員工 --> 員工可提出申訴, 雇主必須依年資提出資遣費!


簡單來說, 狀況如下:

A狀況: 甲申請育嬰假, 公司同意
開始休假後公司不用負擔任何某甲休假期間的花費 (保險費+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司只要承擔一件事: 人力調度 --> 短期契約工, 或是內部人力調整


B狀況: 乙申請育嬰假, 公司同意休假, 但是告知滿六個月後無法提供任何工作機會
這時候, 公司必須在六個月後提出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同意書, 資遣費不包含這六個月的育嬰假年資
公司也沒有損失, 因為資遣員工本來就要給資遣費; 替代的人力也不會造成成本增加(理論上)


C狀況: 丙申請育嬰假, 公司拒絕, 丙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以資遣模式
這時候, 乍看之下丙比較吃虧, 因為少領六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別忘記, 這是從自己繳的保費墊付的, 先拿後拿的問題罷了
對公司來說, 成本也沒增加...


簡單來說, 對於雇主的負擔, 只有短期人力調度的問題~

試問, 如果某位要申請育嬰假的員工所擔負的工作真的重要與繁複到無法以替代人力取代(短期契約工或是其他員工分擔), 那雇主怎麼會為了這半年的"時間"去放棄一個如此重要的員工?

再問, 如果雇主認為可以不需要這位員工, 又為何不核准對方申請育嬰假勒? 畢竟對公司來說並不會造成額外的成本!!


所以, 當你的雇主以C或是B狀況來應對你時, 你應該知道這樣的公司並不是你可以長久耕耘或是付出自己青春的公司!

既然這樣, 又何必在意有沒有這間公司的工作機會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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