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法規




SirCharles wrote:
學校校名就是之前校長鬧雙胞那間~B同學就是那種努力打工過活的好學生,沒啥社會經驗,不懂怎麼捍衛自己權利,事件發生至今,雖說送了大過懲處,但還是要到期末才會招開獎懲會,那時候A早已出國逍遙囉~師長居然還跟我說,這種事大過也不一定會准阿!只因為B已經被他摸頭成功了還說,難道這件事B沒有責任嗎?為何要把自己帳號密碼告知他人呢,讓別人有機會作這種事!說這也是給B一個很好的教訓,這不是反了嗎?
請B同學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學校有天大的本事也壓不下來,
大過不一定會准?准了也不一定有影響?
那換成前科紀錄呢?一樣沒影響嗎?
請他趕快提告吧!
在這裡氣憤只是多餘的......

若你真的看不下去,
可以先去地檢署告發A同學,
再請B同學補提告訴即可。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