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ker_Lin wrote:
我覺得直接廢除婚姻法...(恕刪)
大大有點激動了!
我想樓主想說的是"刑法廢除通姦罪"
老實說法律上"通姦罪"本來就是本來應屬"民法"上的罪~
而不能歸責於刑法...
試想一下...刑法規定裡面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有利益關係.強暴脅迫.血親...是屬於違法行為
從上面來看...通姦罪都不包含其中條件~
通姦罪只是約束民法上的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刑事責任...
但用來約束民法關係需要動用到刑法嗎?
這是很值得探討的!!
所以....與他人通姦要罰錢嗎?.....要!! 需要被關嗎?....不需要吧!!
至於詳細的解釋...我也不是法律老師~
看大大要不要打給大學的法律系教授讓他跟您解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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