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version wrote:沒這回事.........(恕刪) 還要寫離職單...存證信函最好是寄...當天就可以收到的(早上寄下午收到...,如雙掛號..快捷之類的)內容也記得要配合公司的離職規定的日期 例...今天1號寄 , 但公司的離職規定的日期期限是要在15天前提出..., 所以...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偷吃步的方式是...寫一張(份)..影印二張(份)即可
請參照勞基法第 15 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做你該做的事情就好,不要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再跟主官請辭告退(面子先做給他)三不五時把勞工權利及勞委會及勞基法離職相關條例,不小心掉出來讓他看到再來就是接聽電話時,開頭第一句就是某某記者大哥或勞委會XX基本上現在工作情與義是僅供參考,勞資雙方各取所需,不是無情無義只是現實逼迫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