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打電話給你的書記官,書記官會告訴你如果無法到庭,
可以把你的意見寫在信紙上,用掛號寄給你的書記官,信封外最好寫那一個案件的編號,
也就是你的表格姓名下面那一個98年度偵字第xx號案,
你寫的信紙會交給法官,法官判決時會參考你的意見,
但通常都法官都會要求被告跟被害人和解,書記官會問你是不是要跟他和解,
和解會造成法官判決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得到緩刑,
但堅持不和解的話,法官會要求被告寫悔過書或是要賠償金多少給你,
書記官會在你收到悔過書還是賠償金後,問你是否要原諒被告,
那通電話書記官會錄音,過沒多久會寄判決書給你。
整個過程大概會跑一年左右,這是我去年七月被詐騙,去年九月抓到人頭戶,人頭戶被告台北高等法院寄傳票給我,我人在台北,想說收到傳票該不該出庭,後來問書記官的結果是不用出庭的,
但如果是證人就一定要出庭,證人出庭有車馬費可以領,被害人出庭是沒有車馬費的Orz...
這是我個人的經驗給你做參考。
你還是撥電話問你的書記官比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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