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這類類推討論前,是不是應該先了解一下法律上對人的定義?電腦遊戲中的角色並不是法律上的「人」,故而不管在電腦「殺死」多少電腦角色,都不會有成立刑法殺人罪的問題。同樣的,開心農場中的偷菜行為,其實也不會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因為該罪本來就是規範所謂的「駭客」行為,依遊戲原始程式執行方式的遊戲行為,並不會違反上開犯罪。不然的話,早期的RPG,常有到處翻箱倒櫃,搜尋寶物的遊戲方式(記得有一張圖片就是在揶揄這樣的行為「媽,有小偷」「噓,那是勇者先生」),不早就該辦一堆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