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買賣契約的當事人為何人?(父親OR兒子)如果是父親的話,那就與兒子無涉。如果是兒子,那就依買賣契約關係訴訟請求給付價金。此時父親開立本票,只是民法上第三人清償,故本票不獲兌現時,自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強制執行。所以若契約當事人為兒子時,可以分別對父親、兒子訴訟,取得兩個執行名義,選擇執行之。詳細細節,請當面向律師請教,才能正確保障自己權利。
bnb2322909 wrote:從頭到尾叫貨 簽收的都是他兒子...... ...(恕刪) 本件之重點為交易主體為何?此買賣是是否有開立發票?如無開立發票,那交易主體應為自然人,即為其父親或兒子?如你真能舉證其交易主體為其兒子,舉證方式為訂單及送貨單皆為其兒子簽名,並說明是因其兒子訂貨始成立買賣契約而交貨,那就可以基於買賣關係於交付貨物或約定給付貨款之日起二年內請求,請求方式應備妥交易相關憑證(如送貨單及訂單或買賣契約)經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或一般訴訟程序起訴,如擔心脫產可聲請假扣押查封其財產。簡單回覆請參考。
1589 wrote:首先要看買賣契約的當...(恕刪) 但是沒有簽署買賣契約 但是 叫貨.出貨.簽收.帳單.都是他兒子的名字重點是他兒子說他是受僱於他爸爸(於開第一次庭時講的)他兒子想撇清 此債務關係 第二次開庭時 他未到場 (但是他有寄請假單給法院)法官提醒原告人(我們) 我們的訴訟狀 前後矛盾(原因:我們是先對他爸爸債務人的本票提告.但是同債務又轉移到他兒子) 法官建議 我們傳喚他爸爸出庭.請問各位大大這個還有啥解嗎~~謝了
bnb2322909 wrote:我要問幾個問題~~就...(恕刪) 先去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 當然是針對簽名的人支付命令=>對方沒有回應 => 直接強制執行告對方債務不履行 => 然後請法院禁止他的脫產 =>勝訴=> 強制執行
你們要舉證與你們交易的人是那個兒子...否則到時後,對方如果拿出公司登記,證明兒子是受僱於父親的話(這是最壞的狀況),就算兒子都是你們的交易對象,恐怕到最後你們也只能像父親提出求償而已。重點在於確定債權,確定債權才能請求支付命令。債權都無法確定,後面什麼作法都沒有用。要搞清楚順序....要確定債權是在兒子身上,你們才可以向兒子求償。本票的用意,是在於可以不用經過確定債權的程序而直接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所以你們才會拿本票直接向父親請求支付,中間可能經過查封、凍結、強制執行等程序。最後的結果就是要拿回本票所寫的金額。換句話說,在民法上,你們幹的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