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bear wrote:奧斯卡 wrote:嗜血的台灣媒體喜歡未審先判前幾天東森把黎明基金會跟港星黎明搞不清楚的報導才好笑寫錯稿的記者還不願意道歉 對阿~說黎明基金會是港星黎明創立的~~跟本就是唬爛的~~ 哈哈哈哈哈~~~~這個好笑~~~黎明基金會是黎明創立的~何嘉仁美語是何嘉仁創立的~長頸鹿美語是長頸鹿創立的~牛頭牌沙茶醬是牛頭創立的(馬面應該有入股)~飛狗巴士是會飛的狗創立的~湯姆熊是名叫湯姆的熊創立的~嗯~~~原來納尼亞傳奇在台灣是存在的.............
這個新聞我是看了!心理超級不平衡啦..因為我今年滿三十勒我在想,整件新聞是不是有人在煽風點火!這有點扯1.男人跟女生差了十歲,坐同一台機車!機車拋錨,女生落水!一定要說是男人推他下去!(我是覺得乾脆說強暴就好了!記者也沒講,女方也失去理智,有想朝著這方面去怪罪男方,但沒有一個強暴犯!會笨在在橋上強暴女生,這使我想到一件事情,悶鍋的「芒果亂報」總編輯就講啊!「一男一女走在一起,就說是情侶,女的年紀比男的大,就說姊弟戀,兩個女的走在一起,就說同性戀,看到女人牽一隻狗,就說.........」2.同學間本來就會互相拉對方去做對方不是很喜歡的事情!我在十七八歲麥當勞打工的時候,打烊班下班!也是半夜啊..同事也是硬拉我去唱歌!一樣啊!這不能當啥佐證!只是不是很願意而已!若真的不是很願意!腳長在我身上,你們拉得動我嗎?還拉她同學去看屍體,還怪他同學,幹嘛找他出去..3.依照常理來說,那個距離要大不大要小不小!很容易誤判,先等驗屍報告出來,再來責備也不遲!搞成這樣,都覺得那些同學都很可憐!有點像之前玻璃娃娃事件..4.還搞個靈異電話!真是夠了!結論:會不會是媒體那在那邊亂誘導方向呢?不該揣測的,弄得好像社會每個超過三十歲的男人,不能跟小他十歲的妹妹走在一起一樣!..
seagod wrote:把那幾個同遊的同學押去看遺體,我對這點非常有意見。憑什麼…傷心過度我們可以諒解…可是沒必要把全部人扯進來當成共犯。 同意...憲法不是有保障每個人有"免於脅迫"的自由嗎?那受難者家屬的行為不是已經觸法了嗎??
pnhunyu wrote:前文較多恕刪~~結論:會不會是媒體那在那邊亂誘導方向呢?不該揣測的,弄得好像社會每個超過三十歲的男人,不能跟小他十歲的妹妹走在一起一樣!.. 哇~~~完蛋了~~~下次我跟我的外甥女要分開走才行~~我也不可以抱她玩玩具了........唉~~~這麼小就要跟親人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