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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如是所言的話,真的就太誇張!!

十個法官有九個不食人間煙火
另一個是腦殘
很好阿,無罪釋放,找人把性侵犯的那個,砍下來剁成肉醬餵狗
看到樓上那兩篇轉貼文,我輸了.....好像都沒人在檢討法官的?? 誰來監督法官??
allanace wrote:
看到樓上那兩篇轉貼文...(恕刪)

法官很大的
大到嚇死人
而且當法官的好處很多
例如社會地位
例如收入穩定
我能想到的就只有這些
其他的各位自己想
allanace wrote:
看到樓上那兩篇轉貼文...(恕刪)

法官只能使用控方因用的法條來定罪,也不能創造法律來判決!
也不能因為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的情形下,幫檢察官引用正確的法條判決!不然冤獄絕對會暴增!這才是公正客觀!
不要認為檢察官就是代表正義的一方,被告就是惡魔黨、就是該死!
我愛單車 wrote:
法官只能使用控方因用...(恕刪)


感謝指正,司法果然是門高深的學問~~偏偏學校都沒教,除非考上法律相關科系!!
法官想要講的是,依其程度,只能構成猥褻罪,不構成強姦罪

一般而言,依情況之嚴重性,可概分如下:
強姦(強制性交罪)
猥褻(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強制觸摸罪)

此則新聞就如同之前襲胸兩秒卻無罪的報導
純粹是媒體誤報
因為襲胸兩秒此案,性騷擾是成立的,無罪的是猥褻的部分

補充一點,近來有一些女權團體,想要將性騷擾無限上綱到猥褻罪
,因此找來一些對法律常識比較薄弱的記者配合演出,實為不齒
桃園清仔 wrote:
這個一定在某個環節有問題

單單處女膜完整就不構成性侵這一點就大有問題

性侵的要點並不在性器官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

我想~應該是新聞報導有誤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沒這回事吧。
請參考一下刑法第十條第五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我認為,先看完判決書再做討論才是正確的作法,
光看新聞就隨之起舞有些失之輕率了。
桃園清仔 wrote: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恕刪)


最好是把手指放進嘴巴也算.....哪裡聽來的?



許多法官年紀輕輕只會念書考上司法官 社會經驗極度不足

分享一個法界的萬年小笑話,聽說是真人真事

特種行業女證人:「XXXXXXXX....然後我就幫XXX吹喇叭.......」

法官:「把證物-喇叭拿上來」

全體:「................................」



不過反正可以上訴 這種事笑過就算了...



lancesan wrote:
最好是把手指放進嘴巴...(恕刪)


哈哈~~這個有好笑到,本日最經典,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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