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anace wrote:看到樓上那兩篇轉貼文...(恕刪) 法官只能使用控方因用的法條來定罪,也不能創造法律來判決!也不能因為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的情形下,幫檢察官引用正確的法條判決!不然冤獄絕對會暴增!這才是公正客觀!不要認為檢察官就是代表正義的一方,被告就是惡魔黨、就是該死!
法官想要講的是,依其程度,只能構成猥褻罪,不構成強姦罪一般而言,依情況之嚴重性,可概分如下:強姦(強制性交罪)猥褻(強制猥褻罪)性騷擾(強制觸摸罪)此則新聞就如同之前襲胸兩秒卻無罪的報導純粹是媒體誤報因為襲胸兩秒此案,性騷擾是成立的,無罪的是猥褻的部分補充一點,近來有一些女權團體,想要將性騷擾無限上綱到猥褻罪,因此找來一些對法律常識比較薄弱的記者配合演出,實為不齒
桃園清仔 wrote:這個一定在某個環節有問題單單處女膜完整就不構成性侵這一點就大有問題性侵的要點並不在性器官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我想~應該是新聞報導有誤 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沒這回事吧。請參考一下刑法第十條第五款: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我認為,先看完判決書再做討論才是正確的作法,光看新聞就隨之起舞有些失之輕率了。
桃園清仔 wrote:手指放進嘴巴也算..........(恕刪) 最好是把手指放進嘴巴也算.....哪裡聽來的?許多法官年紀輕輕只會念書考上司法官 社會經驗極度不足分享一個法界的萬年小笑話,聽說是真人真事特種行業女證人:「XXXXXXXX....然後我就幫XXX吹喇叭.......」法官:「把證物-喇叭拿上來」全體:「................................」不過反正可以上訴 這種事笑過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