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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將改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77條 (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15年、累犯逾20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 第79條 (假釋之效力):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15年(2006年7月1日起改成20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Arias wrote:
為什麼精神病患就可以...(恕刪)
精神病人不會任意的傷害別人!
每每在報章雜誌上所說的<某某精神病人因情緒不穩而傷人.....>
這大多都是犯罪人想的開脫之詞!或是媒體的無中生有!


想藉由精神病來為自己減刑


這些行為讓真正的精神病人被污名化,在台灣!法律上雖有患有嚴重之精神病,
對其犯罪行為可以減輕其刑或是免刑!但是從沒有真的這樣判決過!
若有網友在法律相關的工作場所工作要詳查應該不難~
因為台灣的法官深怕這樣的條款會被濫用!
若是真的是精神病人犯罪!不是只有接受作牢而已!還要再強制治療幾年!
一般來說都是先強制治療後再去關~這樣他才知道在他生病時作了什麼事!
所以必須要付出代價!
再者,嚴重精神病也不是犯罪人說了就算,這要經過很長時間的精神鑑定,
若是裝病,在專業人員面前是撐不了多久的!
而您所說~精神病人都要集中管理!他們都是病人!不是犯人~
在疾病控制得當,他們與一般人無異!精神病人不應該被污名化及貼標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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