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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民訴分專屬管轄 合意管轄 土地管轄
以原就被就是土地管轄的意義

刑訴就比較多種類
其中的土地管轄即以犯罪行為地或是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管轄
懶懶的蟲 wrote:
錯誤的觀念,「以原就...(恕刪)

就實務上來說
你說的才是正確
很多不明就理鄉民見黑就開槍
看到法條這麼說就大放厥詞
也不看看這些法條是屬於什麼專屬法條
或是有沒有吸收含蓋問題
錯誤引導沒經驗鄉民
下場是很嚴重的

UNPHARISEE wrote:
被告通常最先會接到警察的電話,然後自以為不得不的要到天涯海角的某分局去接受偵訊。其實,你該到哪個警局接受偵訊是法有明定的。
...(恕刪)

這個就很嚴重的錯誤
你是被告 警方會傳訊你代表管轄或是偵查權沒問題
你不來試試看
至於你提到網路犯罪案件管轄問題
我想你多慮了
老實說這種問題警方比你在意
不是我管轄獲我沒偵查權我八不得快丟給別管區(以單一窗口受理報案函轉轄區單位偵辦)
哇勒~
還好有看到後面
不然"聰明反被聰明誤"
到時候被警察銬走就不好玩了

只是這些法律的東西
根本就沒人教
網路上又一堆似是而非的

教育部在推什麼有品的運動
不如推法治運動
讓你知道沒品會有什麼下場
看你還敢不敢沒品
勿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ladisie元 wrote:
你是被告 警方會傳訊你代表管轄或是偵查權沒問題
你不來試試看
...(恕刪)


如果管轄權的判定是警察說了就算,那你說這句話就是沒問題的
可是,有法依法,無法依令,無令依例,無例就研議
警察辦事可得也要依照這樣的順序來
警察犯罪偵查手冊部分內容相對於刑事訴訟法
是補充規定
有規定可引用,且不違反刑訴法的,為何不可引據提出程序問題?
懶懶的蟲 wrote:
警察如果寄發通知書,無故不到場,警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聲請拘提...(恕刪)


「無故」不到場的意思是什麼?就是什麼都不講說不去就去,警察可向檢官申請拘票
但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先就程序問題作出維護自己權益的動作是合法的,不是無故
有無管轄權也不會是你能認定的。

警局依法發通知書,不管是否轄區,都不影響其通知的法律效力,所以警方的通知不會因為非該警局轄區而不合法。經合法通知不到,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合不合法,要不要發拘票,是檢察官決定的,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不過沒關係,若是不服,可以當面跟檢察官解釋,警察一定會給你這個機會的。
我是執法人員 不是律師,一些法令 法條 法規字面意義我很無力去解釋
我只就我所知在實務上來解釋

1.其實管轄權跟偵查權在案件偵辦初始不是很重要
簡單說有犯罪嫌疑或是事實 檢警都可以主動介入偵辦
並沒有所謂管轄權或偵查權問題
但是到最後法律須有強制力(羈押 起訴 判決等)出現時才有管轄權爭議
意思是沒管轄的地方司法單位就不能對被告進行強制行為
檢察官或是法官很少會傻到忙半天才發現自己沒權強制處分
2. (經合法通知不到,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合不合法,要不要發拘票,是檢察官決定的,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警方經合法通知2次無故不到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如果沒管轄權,檢方或是警察只要向有管轄的地檢署重新申請就可以,案件偵查也一樣只要移送有管轄地檢署及法院即可,並沒有影響警方初始的偵查。
以上如有錯誤請指教
懶懶的蟲 wrote:
有無管轄權也不會是你能認定的。
...(恕刪)


「管轄權不是警察說了就算」的反面,並不是「我說了算」或「誰說了算」,而是法律、規定說了算
偵查過程中,要實施任何強制作為,都是要有法律要件的
警察當然可以發通知書,但你是不是一定要去?
發個通知書要你到天涯海角的警局去問話是不是合乎人權?
如果要問話,可否考量相關規定做最有利於被告的決定?
這些都是有規定的
當警察忘了這些規定時
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就該拿出規定提醒他,這就是法治社會
ladisie元 wrote:
其實管轄權跟偵查權在案件偵辦初始不是很重要
簡單說有犯罪嫌疑或是事實 檢警都可以主動介入偵辦...(恕刪)


為了保全證據、避免縱收人犯、或為了保障人民告訴的權益,管轄權在一開始確實是如此
但我在這裏要討論的,是某些居心不良的人,以法律為報復或謀利的手段,使被告苦於奔波(常見的是著作權法案件),這樣的案件通常不會有逃亡的問題,也不會有證據保全的問題,多數為告訴乃論案件,在這種狀況下,對被告的訊問,就該回歸到相關法規的規定下,對被告權益做最大的保障。
如果你是執法人員,相信也該是一位認真的執法人員,請回歸刑訴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的規定。不要忘了,法律最終的目的在保障人權。沒規定便罷,若有規定,每一條都要翻出來,對人權做最積極的保障。
懶懶的蟲 wrote:
經合法通知不到,向檢察官聲請拘票,合不合法,要不要發拘票,是檢察官決定的,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不過沒關係,若是不服,可以當面跟檢察官解釋,警察一定會給你這個機會的。...(恕刪)


請說清楚一點以免誤導,是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可以申請拘票。
刑事訴訟過程中,每一種強制性的作為都會搭配相對的救濟規定,以保障人權。
被告覺得為什麼要因為一些莫名其妙的指控就跑老遠去接受訊問,這種心態合不合理?
如果合理的話,又有相關的規定可以支持,聲請移轉管轄這可不可以?
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權利受侵犯了,當然要翻相關規定以為救濟,這是很基本的法治觀念,
怎麼會有人一付就是警察說了算,不聽警察的話去接受問話就得等著被抓?
還有,都見到檢察官了,幹嘛還要警察給機會?

我再說一次,不是誰說了算,是法律、規定說了算,引用規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是一項基本的法治素養,當然,如果不懂得引用,或受到一些似是而非的說詞而自認倒楣,那就不在討論之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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