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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先生說地方應變中心可以直接要求國軍協助救災

yunsui wrote:
既然總統卸除了三軍統...(恕刪)


依據『災害防救法』是這樣沒錯阿~

這次屏東縣長不就要求298旅出動協助救災~

不是還為了派V150人員運兵車或是橡皮艇而各說各話!!


還有之前水災的模式也都是這樣阿!!

2008/7/30的新聞
http://www.5ch.com.tw/news/news_detail.asp?bclass=0016#=0000159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0/4/6/3/101046358.html?coluid=46&kindid=0&docid=101046358&mdate=0812232255

馬說,只要縣市政府透過災害應變中心提出要求,軍方一定全力配合,但921大地震發生第2天,部隊就已經動員了1萬5千兵力,如今88水災隔天,軍隊才出動2千人,甚至到11日,都只有8千兵力投入救災,兩相比較,“國軍”調度是不是太沒效率?數字會說話!



地方政府,快動用國軍吧!!
地方政府,快動用國軍吧!!


我們錯怪馬先生了,地方政府,快動用國軍吧!!


言論免責聲明: 以上言論來自媒体.
各位不是覺得對的人上位 就會自動變天堂
所以先生已經很努力的把頭梳好 跑步跑好
表現出兄友弟恭 家庭幸福的樣子
叫他做點別的事 太要求他了啦 心疼喔~~
a8631072 wrote:
依據『災害防救法』是...(恕刪)

是啊,人家叫它還要另外打報告送衡山指揮所是吧...
akitoli wrote:
它真的是白目的可以,...(恕刪)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第二十九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原來大家都不看法條就可以出來虎喔~
七帥榜首,除了這個,她還能幹麻??
wergogo wrote:
七帥榜首,除了這個,...(恕刪)


我還看到他提供溫暖厚實的胸膛及懷抱~~~

a8631072 wrote: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第二十九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原來大家都不看法條就可以出來虎喔


你很懂?
那這條怎麼解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D012001434
第 34 條 鄉 (鎮、市) 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 (市) 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鄉 (鎮、市) 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
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 (市
) 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
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請問相關辦法在哪裡?
真的是縣市長說調動就調動嗎?
我是Hiroyuki

馬總統.醒醒吧.你不知道你去年己經選上總統了嗎?

還是三軍統帥是另有其人?
a8631072 wrote:
第四條   本法主管...(恕刪)


特別時期,就必須用特別手段才會有效率

還再拘泥法律規章,只會綁手綁腳

沒有中央集中統籌分配救災資源

會不會亂成一團,大家就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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