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sui wrote:
既然總統卸除了三軍統...(恕刪)
依據『災害防救法』是這樣沒錯阿~
這次屏東縣長不就要求298旅出動協助救災~
不是還為了派V150人員運兵車或是橡皮艇而各說各話!!
還有之前水災的模式也都是這樣阿!!
2008/7/30的新聞
http://www.5ch.com.tw/news/news_detail.asp?bclass=0016#=0000159
akitoli wrote:
它真的是白目的可以,...(恕刪)
a8631072 wrote: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第二十九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原來大家都不看法條就可以出來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