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公司在工作規章裡面大都有規定僱(任)用條件~ 試舉下例給樓主參考(GOOGLE關鍵字一堆):
   (僱用限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一律不予僱用:(自行參酌訂定)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二、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撤銷者。
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參加非法幫派組織,結黨營私,聲譽狼籍者。
六、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其他法定傳染病經醫師診斷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指定醫院、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
七、曾於本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被開除,或離職而未預告本公司,或未辦妥離職手續者。但確有改過並經本公司主管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
八、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役或辭職者。
九、外藉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未滿15歲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十一、不願簽署勞動契約者。
樓主公司只要確認工作規則內有這條..並想辦法證明該員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就可以解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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