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1219 wrote:
小弟在某家約1000...(恕刪)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 第十一款:
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第四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恕刪).......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限:
第一項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以下條款恕刪)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十一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七條 規定 之 罰鍰 6 萬 至 30 萬。
更狠一點的......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條 第九款: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佔或背信情事。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九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五條 規定之 罰鍰 30萬 至 150 萬。
但是樓主所陳述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之行為,這個有得打擂台了。《這方面樓主可以去請教 台中 康哥》
別指望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罰則太低,你的前老闆不會痛。
要用就用 就業服務法 來弄他....處罰金額比較高。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