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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的資方!!

ryo1219 wrote:
小弟在某家約1000...(恕刪)

應該是草屯的環隆電氣吧...

如果是的話,就別回去了,他已經不是以前的環隆電氣了...

我老婆的哥哥也是去年底被裁的,是電源測試課的...
VACATION頭 wrote:
請問是在台南永康某公...(恕刪)


應該是這間啦...

http://www.usi.com.tw/

http://www.104.com.tw/jobbank/cust_job/introduce.cfm?j=3d71432a496d3f5732333b643955381973d3b4528395d40222222221d3b3c2726472j00&jobsource=n104bank&page=1
請問25000
幣別是
RMB
還是
NTD?
HOOK123 wrote:
很多公司想請外勞但是...(恕刪)

我覺得你說的很對耶
哇塞... 現在景氣真的這麼差喔...

真的辛苦你們了...
我還是學生 整個無憂無慮= =
別來時尚與流行PO這些文
下次發文請選對分區好嗎?
那外勞福利你有問清楚嘛?
有分高級外勞和普通外勞吧!
虧回去阿!

小心連本國勞的基本福利都飛了!
感覺在耍人!

不會是要把遣散員工的錢收回來當薪水發吧!
當貨款&請人!
以後公司命運未知?

對公司還是要多方了解!
ryo1219 wrote:
小弟在某家約1000...(恕刪)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 第十一款:
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第四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恕刪).......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限:
第一項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以下條款恕刪)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十一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七條 規定 之 罰鍰 6 萬 至 30 萬。

更狠一點的......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條 第九款: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佔或背信情事。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九款罰則:以就業服務法 第六十五條 規定之 罰鍰 30萬 至 150 萬。

但是樓主所陳述之行為是否構成背信之行為,這個有得打擂台了。《這方面樓主可以去請教 台中 康哥》

別指望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罰則太低,你的前老闆不會痛。

要用就用 就業服務法 來弄他....處罰金額比較高。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那..那..那就是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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