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條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基本上你在7/24已告知離職也發通知信,加上第26條...要告雇主絕對輸很大.如果他不付薪水可用27條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還有這條需注意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第七十八條(罰則(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基本上 如果你7/24有書面申請或任何能證明其告知日期的文件 如E-Mail, 有提及日期的錄音..等那麼 就勞基法規定 你已盡告知義務 8/3就可以不用上班不過 如果在你進公司簽署的合約內 有離職前須於幾日前申請的條款 如一個月 那麼你就須等到8/23
我老婆的經驗她之前才去某家公司上班一個禮拜, 事實上算五天上班日而以後來覺得公司環境不好隔一個禮拜一當天去上班直接跟老闆娘請辭然後就回家下班了最後因為找到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我老婆回去找那間公司要老闆娘以一句, 沒有做交接, 惡意離職而不給結果導致後來找到的工作也去不了, 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才去一個禮拜, 工作都還沒真的上手, 也不知道要交接甚麼但是很多公司都喜歡搞一些小手段...
Jinwei wrote:我老婆的經驗她之前才...(恕刪) 想來就來 想走就走 真有那麼爽嗎通常老闆都不會這麼好心,還發離職證明其實是奇檬子的問題吧要走也要等到有人來接手,甚至交接否則也是造成老闆的困擾而已
大甲小黑馬 wrote:想來就來 想走就走 ...(恕刪) 哪有這回事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在這一串看到很多息事寧人的案例啊難怪台灣老闆如此壓榨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