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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職~公司不讓我走怎辦

elva.h wrote:
但我也講明了 工作下去 我的胃會穿吧 !! ...(恕刪)


這行業這麼恐怖呀?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請電洽各縣市勞工局尋求協助,
他們會給您妥當的諮詢與建議。
發存證信函..告知他啥時你要離職,請他於離職前安排交接..並把該給你的薪水算清楚給你..
引用法條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基本上你在7/24已告知離職也發通知信,加上第26條...
要告雇主絕對輸很大.

如果他不付薪水
可用27條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還有這條需注意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rick_xbox wrote:
發薪當日,領完了薪水...(恕刪)


這招我以前也有想過~

只是..免費替公司上10天班...


問問你新找到的工作需不需要目前工作的離職證明, 如果不需要就考慮擺爛吧... 如果需要, 那還是得陪他們玩...
基本上 如果你7/24有書面申請或任何能證明其告知日期的文件 如E-Mail, 有提及日期的錄音..等

那麼 就勞基法規定 你已盡告知義務 8/3就可以不用上班

不過 如果在你進公司簽署的合約內 有離職前須於幾日前申請的條款 如一個月 那麼你就須等到8/23
我老婆的經驗

她之前才去某家公司上班一個禮拜, 事實上算五天上班日而以
後來覺得公司環境不好
隔一個禮拜一當天去上班直接跟老闆娘請辭
然後就回家下班了

最後因為找到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
我老婆回去找那間公司要
老闆娘以一句, 沒有做交接, 惡意離職而不給
結果導致後來找到的工作也去不了, 因為拿不到離職證明

才去一個禮拜, 工作都還沒真的上手, 也不知道要交接甚麼
但是很多公司都喜歡搞一些小手段...
https://jin.tw
Jinwei wrote:
我老婆的經驗她之前才...(恕刪)


想來就來 想走就走 真有那麼爽嗎

通常老闆都不會這麼好心,還發離職證明

其實是奇檬子的問題吧

要走也要等到有人來接手,甚至交接

否則也是造成老闆的困擾而已
日式手沖的簡便經濟,賽風的藝術風格,摩卡壺的精緻典雅,義式濃縮的時尚氛圍,全自動懶人樂活
大甲小黑馬 wrote:
想來就來 想走就走 ...(恕刪)

哪有這回事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在這一串看到很多息事寧人的案例啊
難怪台灣老闆如此壓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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