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個人的意見是, 大大可以拿著這二份文件, 很客氣很有禮貌的跟貴公司的人事說: "嗯,好,我先拿這二份文件去勞工局詢問一下,如果勞工局認為我可以簽,我馬上就簽"......我想有些公司/人,應該要被教育什麼叫做"適可而止".
還好你當下沒簽了~~主管都靠一張嘴啦>< 一開始都馬是先大聲唬你><等你知道很多資訊後~~ 他反而會啞口無言>< 惱羞成怒 ><感覺公司都是要先發制人>< 害怕的 就簽啦 他們就贏了 ^^如果是你自行離職~~就頂多拿不到遣散證明 領不到失業補助金><而且 離職前一個月說 ~~就好了 ^^ 根本不行扣你薪水><公佈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