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去查一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86年北簡字第5214號宣示判決筆錄....有關信用卡遭盜刷的判決...內容是有關消費款項之簽帳單上之簽名經與申請書與簽帳單上簽名為肉眼比對.即可發現迴然不同.但特約商店竟接受迴然不同於持卡人慣有簽名之簽名.顯未盡注意之責.故此一風險不應由持卡人承擔.....希望對你有幫助......
kidd9876 wrote:這確實是你的問題吧 ...(恕刪) 這問題消保官也有提出他的看法契約內明定是 "持卡人在得知卡片遺失後要立即....."消保官認為我的確是"得知"後馬上就通知銀行掛失而銀行其實也沒辦法舉證我是何時得知的再者, 我遺失當天就掛失永豐的卡了如果我知道, 我一定會一併掛失二張卡我沒有同時掛失, 表示我一定不知道我還有另一張卡(我想這是合理的推論...)不然我幹嘛故意不掛失, 讓人去刷....
yvonne0313 wrote:我在今年2009年初...(恕刪) 參考一下案例-------- 轉自 http://blog.youthwant.com.tw/welin246/19801116/7/ -------------如何解決信用卡遭盜刷......很有幫助的案例作者:welin 2008-05-16如何解決信用卡盜刷--非常重要~一定要看參考看看 ~~~我願意提供經驗做為人們若遇此問題之後,該如何解決, 因為現在信用卡被盜刷情況很嚴重,希望這篇文章能對各位有些許的幫助!我不知自己何時何地掉了台新銀行卡,等我要用時才發現卡已掉,緊急掛失時, 已超過24小時,銀行並不承擔此風險 ,也就是說超過了24小時,我的卡若已讓人盜刷,我必需自行負擔此責任, 還好我的是普卡,一查之下,果然已被盜刷了三萬八左右, 銀行請我先負擔這筆錢,說他們會追查,若是查出真有其人盜刷,那麼事後會再將錢退給我。我先到警局備案,只不過是寫個筆錄,通常警察是不會管這種事的,因為案子太小, 他們不可能花時間成本幫小老百姓去追查,所以只是做做筆錄,以證明自己的卡掉了。接著跟銀行掉閱簽單,發覺單子上的名字已非我的名字,而且商家確定刷卡人是位三十多的男性, 因他是在特種行業刷卡,一夜刷了三萬多,但銀行還是要求我必需先付掉這筆款項, 因為被盜刷這種事,銀行會比我還著急,他們擔心收不到錢,所以他們會努力去追查線索。我沒有自己去找過商家,於是我去詢問法院的免費資詢律師, 律師建議我拒絕付款, 由銀行去法院告我,然後我可以申訴簽單上的名字並非是我的名,而且表示卡已經變造過, 表示偷卡者以犯了偽造文書罪,還有簽單上也有英文,商家沒有仔細辨清中英文是否相同, 所以這是商家和銀行之間的問題,於是我拒付這筆費用,準備等著上法院, 因為是由銀行告我的,所以就算我輸了,只需付幾百元的訴頌費,若是我贏了,那筆盜刷款項我將不用負半毛錢,怎麼算都是上法院划得來,於是我靜心等候。半年後,銀行突然來信通知,此案已解決,那筆款項我不用負擔半毛錢,銀行自行吸收了, 我也沒上法院去,事情就這麼結束了, 我雖不知到底抓到犯人沒有,也不曉得最後是銀行和商家的問題,還是銀行自己吸收,反正只要簽單不是我的名字,這一點很重要,不管銀行說什麼,我都可以拒付這筆款項。所以千萬不要怕麻煩 ,也不要擔心訴訟要花很多錢,只要自己掌握有利的證據,不見得會輸哦!-------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參考資料 http://www.law.taipei.gov.tw/animalist/card.asp ---------案例 1. 張先生身分證遺失,辦理報失補發手續後,不料二個月後,收到信用卡帳單。 2. 李先生遺失信用卡,發現後立即向銀行申報遺失,但該卡在申報遺失二十四小時前,已被盜刷十二萬 ,銀行要求其負擔償款責任,李先生稱雖不確定遺失卡片的時間,但一發現即立刻辦理掛失手續,簽 帳單上之簽名也不相符,且其額度只有十萬元,怎能盜刷超過十萬呢?說明: 近年來,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但因發卡對象的徵信及審核未確實,發卡浮濫,信用卡之防偽功能不足,且特約商店未確實核對是否為偽卡或持卡人是否為本人等,以致於信用卡之糾紛層出不窮。為避免糾紛,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時應注意: 1. 選擇申請失卡零風險之信用卡,申請前應詳閱契約。 2. 選擇必須經過開卡手續才能使用之信用卡。 3. 使用前須詳閱用卡須知。 4. 刷卡消費時,不要讓卡片離開視線。 5. 必須核對消費金額後再簽名,千萬不要在空白的簽帳單上簽名。 6. 保留簽帳單,並核對每月結單。 7. 每天檢查信用卡是否遺失。 8. 不得將信用卡用來向他人借款、抵債等之用。遭盜刷時,應如何處理救濟?※如發現信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依約定立即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並確認已完成掛失手續。 目前發卡銀行對失卡風險之處理,可分為「失卡零風險」及「失卡24小時零風險」二種,前者失卡遭盜刷所生風險由發卡銀行透過保險方式承擔;後者,持卡人遺失信用卡時,在掛失前二十四小時之風險由發卡銀行承擔,二十四小時以前之風險則由持卡人負擔。 「失卡零風險」之信用卡遭盜刷時,持卡人應立即向發卡銀行辦理掛失,並配合調查,如經查非屬持卡人消費,持卡人即毋須負擔該款項。 「失卡24小時零風險」之信用卡遭盜刷時,持卡人應先向銀行調閱簽帳單,如刷卡地點有錄影裝置時,應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要求取得錄影帶,以證明非本人消費,並藉以拒絕付款,保障自身權益。 目前法院判決所持見解,認為特約商店為發卡銀行之履行輔助人,應負認定簽帳單上簽名之真實及是否符合持卡人指示的善良管理人義務,如有違反,風險應由發卡銀行承擔,如以定型化契約轉由消費者負擔,則屬不公平條款。 如有信用卡糾紛,消費者除洽發卡機構解決,或向消保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訴外,亦可向財政部申訴、諮詢。
yvonne0313 wrote:我在今年2009年初...(恕刪) 樓主建議你一毛錢都不要賠,且去罵罵那位不盡責且專業知識不足之消保官。還有他是哪一縣市之消保官,我幫你教教他消保法。查財政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台幣 元為上限。 (各銀行得視本身狀況自行約定收取金額,但不得超過新臺幣參仟元,且應明定於契約中。)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持卡人於二年內未有失卡紀錄者。 (註:第3點各銀行得斟酌是否列入契約中)。(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yvonne0313 wrote:我在今年2009年初...(恕刪) 整件事的處理就不對了1.是皮夾失竊..要報警..2.刷卡單上簽名證明..不是你刷的..是可以不用付的3.和解..自己和銀行談..怎不是第一時間..先去問律師..寄存證信函給銀行還自願付1成如果不付..到時問題多多..你在消保官面前同意1成和解...那要快行動你同意付了..就快去付..把和解書拿回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