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窮途末路的發文(判決主文公告)!

這點我和樓上的看法不同

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建議盡量不要和原公司掌握同一個客戶
還有產品不要重疊
這個才會避嫌!!

當事業越做越大時~~自然會有很多人聞風而來!!

法律扶助是每天都有
他只提供您"諮詢"的服務~~~不替您免費打官司....
法院有很多義務律師~~專替那些無法付出錢的人打官司!!

最有名的就是阿扁司法案!!
那時阿扁已經把所有辯護律師都辭退了!!
法院還得派義務律師替他打官司~~~就此知道有這種服務!!

在國外
律師的價碼和職棒球員身價起漲模式是一樣的!!
都是建立在"勝率"上面

這種競技模式台灣也有!!!
所以窮人只能自認倒楣~~~還是有空多翻翻六法全書會比較好!!

我的職業是day trader~~要我能夠出來幫您看文件 可能不如賺錢來的快樂!!

你可以把文件拍成照片 我自己來看就好
記得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
幾時進公司 做了什麼事情 幾時離開公司 投保狀況

我會提供詳盡的意見給您~~~替我自己累積陰德!!
這個網站有提供許多有關勞工法律問題的咨詢,可以去參考看看。

http://lawki.org.tw/phpshop/book.php?mode=book&keyword=&sub=&pagename=&type=0&setpage=1&setid=0

我輸入了競業禁止去查詢,大多有提到可以向公司要求『競業補償金』。

還有收集一下,公司給你的職位為何?有無書面文件?收集薪資袋、薪資條或者銀行轉帳的資料,和勞保投保資料核對看看有沒有高薪低報的問題?也許有用。祝你好運。
就算這件事情順利落幕
我覺得也應該像上面網友說的
改開發別的產品
你以前的公司不會只盯你這次
以後你的行動他一定會多所注意
沖泡飲品應該有很多可以變化的
例如沖泡式礌茶如何
好像只有7-11多年前出過新鮮屋包裝的
邱永朝 wrote:
這點我和樓上的看法不...(恕刪)


大概可以概述一下:
我是96年5月3日到職,98年2月21日離職。
期間一直擔任「產品研發」的職務(該部份只有我1位)。
此期間所擔任的一直都是研發主管職務。

投保狀況比較複雜,是我個人自行在外跟工會投保。
有聽說過競業補償金,計算基準似乎是依「月薪×限制期間」來計算。
但是這部份不甚瞭解,要再咨詢專業律師比較準確?

另外針對剛離職那段時間,該公司四處傳真的那份文件,已經確實影響到本人的工作權益,這部份似乎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若說客戶重疊的部份,站在商業角度我也不喜歡跟人家競爭,這只會打亂價格讓通路受益罷了。但是這部份認知有出入,根據對方傳真的對象:連做飲料的黑松、沒任何生意往來的客戶都發傳真!?這部份我想對方搞不好認為全省都在他的市場規劃中吧…?
majumi wrote:
稍微看了一遍,不是很...(恕刪)


你好,補充一下往來mail中幾噸出貨的問題。
這部份是希望讓客戶覺得這商品有商機,而採用的業務話術,
若真的有賣那麼多,小弟現在也不會苦哈哈的、連律師大人都請不起。

收mail的對象是該通路網路行銷的主管,
希望做成網路方面的合作。


基於近兩年的合作關係,我認為對方是「軟土深掘」的個性,
我越退讓、到頭來只是讓對方認定這是個軟柿子。
既然今天拼了連自尊不要,直接以我個人經營數年的ID來面對這件事,
這表示我這次拼了背水一戰,也不要永遠被人瞧不起。
什麼都沒有的人被逼急了,還是會決死反撲。

積極面對的意思是:
我不但要贏這場官司,而且要把前前後後所受的屈辱打壓一次討回!
可以試著找看看有沒有律師願意打風險官司
烘焙熊 wrote:
你好,補充一下往來m...(恕刪)


這種情況不用太擔心啦
請求法院派義務律師或自行答辯都可以
但是你一定要確認你的配方與原公司配方
不管是混合比或是內含成份都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你確認上項事情是OK的
那你可以另外提出自訴
向原公司請求民事賠償
如果有時間可以自己翻一翻六法全書
祝你好運啦
烘焙熊 wrote:
…簽保密與競業條文完全沒有對價補償條文,我很肯定。...(恕刪)
如果是這樣,那恭喜了。「競業禁止」的條款,如果沒有對價補償,大致上是無效的。沒有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只是用來唬人的,要打官司的話,企業方九成會輸。

但配方的部分,則有營業秘密的問題。如果你的配方與公司不同,而且沒有使用到公司的專門技術(knowhow),就不會有侵權的問題。這就看舉證了。
烘焙熊 wrote:
…另外針對剛離職那段時間,該公司四處傳真的那份文件,已經確實影響到本人的工作權益,這部份似乎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恕刪)
要看具體內容是什麼。若有具體提出足以損害名譽的事,有可能構成誹謗。
保存所有的證據是最重要的一件事。
譬如說,您提到原公司四處傳真與您BLOG上的惡意留言。
這方面,只要確定是對方幹的,以訟止訟,或許是一個可行的策略。
但,樓上有網友說的:應該關心的不是"打贏官司",而是如何處理與解決這件"事",
這點,竊以為開版大真的要考慮好!
您想想,官司最好的結果就是您勝訴,對方拿您沒皮條。
但,這是法律上的勝利,不是事業上成功唷。
如果您未來的發展,在供應商與通路上跟原公司的重疊性依舊存在,那他就算敗訴了,
卻不斷地向這兩方去施壓與放話,您可以想想,結果會是如何?
我認為危機也是轉機,您不妨想想之後您所具有的能力,是否能走出不同的道路?
一旦有比現在更好的答案,或許也會牽動官司的進行喔。
祝福您順利脫困,一切順心。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