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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9:45更新還是老梗9th聲明:kiki屋事件始末大彙整(有『始』但『末』在哪裡不知道?還沒落幕啊?滿月了!老闆娘要不要請吃油飯?

greg6143 wrote:
這個嗎?你真的想歪了...(恕刪)

不會吧
真的有人想要跟老闆娘中出喔
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弟子規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722.htm
小弟我不是法學人士,不過提供一下概念..

刑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部落格中所說明的事情,是版主本身所親身經歷的事情,在網路上轉述給不特定人士瀏覽。況且,BLOG本身的性質是個人寫作、心得分享的概念,從這邊可以知道,版主所寫的事情親身經歷並提供自己的想法與感覺,並非憑空捏造。

再者,版主本身只是做心得分享,並沒有『刻意誹謗』的意圖。

第三點,版主本身所敘述的事情,是可供社會大眾所評論的事情,憲法有保障人民有言論、書寫的自由,在不危害公共利益與個人私德的情況下,應允以保障。

以上結論就是...告不成誹謗
閒聊版什麼時候變成不能給分了..?

總之

KIKI屋的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
大家看著辦吧
也給日後的店家作個借鏡
我低加 我低加 順便也掃一下我的ID

又又又
才第二頁~我還是有機會的
爸媽我在這~~鏡頭快照我

整理懶人包的大大辛苦了
初入攝影界的小菜鳥
整理懶人包的大大真是太利害了~~~
ircnet wrote:
推一下!!老闆娘&姿...(恕刪)


感謝樓主辛苦整理,用力給他推一下。

還有,再次熱烈響應注視禮的活動~~~
莎莉
這個懶人包
給100分~

感謝大大辛苦的製作

讓大家明白事情的真相

小老百姓要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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