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cnet wrote:推一下!!老闆娘&姿...(恕刪) 同場加映(參考資料):記者快來喔 有新聞可以挖了(中壢KIKI屋未經授權)老實的部落客遇到不會做生意的老闆...就會被恐嚇...評桃園KIKI屋事件部落格談論XX屋XX店的法律問題!寫食記...要小心!!!踢爆中壢KIKI屋無所謂的顧問律師 ,林姓負責人說要告顧客毀謗和侵權都是唬人的!!
小弟我不是法學人士,不過提供一下概念..刑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部落格中所說明的事情,是版主本身所親身經歷的事情,在網路上轉述給不特定人士瀏覽。況且,BLOG本身的性質是個人寫作、心得分享的概念,從這邊可以知道,版主所寫的事情親身經歷並提供自己的想法與感覺,並非憑空捏造。再者,版主本身只是做心得分享,並沒有『刻意誹謗』的意圖。第三點,版主本身所敘述的事情,是可供社會大眾所評論的事情,憲法有保障人民有言論、書寫的自由,在不危害公共利益與個人私德的情況下,應允以保障。以上結論就是...告不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