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非是皇帝專制時代, 否則 [個人私產] 之使用政府無權干涉 .
2) 此等攸關全國民眾權益的法律條文是誰訂定的 ?
3) 如同契約必須買賣雙方皆簽字同意之下才成立 , 這條 [私產公用] 的法律/契約未經當事人簽字同意. 形同立法 , 司法私相授受 , 簽下出賣民眾權益的契約 .
4) 此項違背當地居民意願與利益之 [政策] 亦未經全體納稅人簽字同意, 因此其所衍生之種種問題皆屬[市長個人決定]. 依此判斷 , 若有傷亡損害亦必須由一意孤行之市長個人全部承受 . 而不是藉著國家賠償 , 強逼全體納稅人拿錢出來幫市長買單善後 .
cwy77 wrote:
Link1. 所有權...(恕刪)
補充cwy77之內容,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故我認為騎樓應不可停放車輛。
台中小康 wrote:
補充cwy77之...(恕刪)
正解...
騎樓登記為私有產權..但法令上規定要留供公眾通行使用
所以..在騎樓擺放物品或停車
都是不行的..
但...問題來了...
不能放東西簡單...不能停車....那...成千上萬的機車何處去?
以台北市的做法...是在路邊儘可能的劃機車格
讓騎樓.人行道..還給"行人"使用
台北縣的做法...看起來是只要把騎樓清空...
人行道.....有騎樓可以走..還要什麼人行道呢~拿來停車比較實在
騎樓.人行道..在法令都是規定不能停車的..
就等那一位市長或縣長出來大刀闊斧的執行..
騎樓.人行道給人走
路邊給機車停
汽車請停停車場...
這樣才能完全的改善行人的環境~
[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 ...... $%#@!$%& ] 其實這才是最漂亮精采的伏筆. 意思是說 : [我知道這是違法的, 但是我就是要做 ! ]
因為 [公共利益] 的定義可不等於你我小民的生計與死活, 幾個例子 : [拿黃金去換金圓券], [依公告地價徵收], .... 最近的例子 [另一個世界;老農的泣訴]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51843&last=13458018
基本上簽字同意這個條款比簽下自願役賣身還慘 . 簽賣身契至少只當幾年官兵而且還有不錯的志願役薪水可領 ; 簽字同意這個 [增進公共利益@#$%] 條款不僅要納地稅 , 而且自家地上還不能擺攤 . 似乎 [無權無勢者的生計] 永遠不屬於 [公共利益] 的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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