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9 wrote:就講過很多次了隨身錄影隨時錄音...(恕刪) 上次也是這樣,溝通一下就條子就馬上拿相機對者我拍,真不知道他們把人民當成什麼反正手機現在這麼好用,如果是兩人更不用忌諱了,錄影錄音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 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開單罰款為新台幣2400元至4800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規定:「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上述兩法條適用之差異,為安裝公仔是否屬於使不能辨識車牌牌號之安裝器具行為,故樓主所附之照片,應可舉證車牌非無法辨識,但如有遮蔽車牌而致車牌字體誤判,即屬不能辨識車牌牌號之安裝器具行為。警方當時是否有拍照呢?應由警方舉證被裁罰人違規,當然樓主可附同一公仔依當時安裝之情形事後謀擬拍照佐證。
今天小弟與女友所要求的是一個公平的舉發在查詢資料時小弟也知道了懸掛裝飾品亦屬違規,錯了該罰我們沒話說.但是明顯與事實不符,這我們無法接受.樓上的朋友問說小弟女友的娃娃已經拆掉如何舉證 ??因為小弟與女友安裝方式與款式皆同,所以小弟把自己的娃娃拆下來在讓女友依她安裝的方式裝回至女友車上.再以各角度拍攝車牌證明不會被遮蔽只是要證明員警所依據的法條與事實明顯不符.這3000我們無法繳的心服口服至於員警態度我們不想追究至於現場為何不及時錄音或錄影....小弟想...可能女友當時也沒察覺到法條上的差異度.認為自己違規理虧吧
樓主申訴看看吧...話說...剛剛也申訴了一張紅單原因是除了被偷拍不服氣,加上被拍路段和狀況有爭議外...最扯的是...連地點都寫錯...是當天拍太多拍到忘記了嗎?還是條子不知道有地圖這種東西... 真不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