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對方騎乘的地方是"禁行機車"的快車道,我弟當時的情形是黃燈的情況下車頭已越過十字路口的中心
解果對方從左側駕駛座撞擊!當時承辦的員警也覺得她們很無理!在來就是檢察官偵訊時對方說我弟撞她又碾她
但是依鑑定報告來看情形並非如此!也無法判定完全是我們的疏失!檢察官看她受傷認為我們搶黃燈不對
於是便走法院一途!
但是法院當下並未做出裁定而是發回調解!對方在於今日記存證信函附帶民事賠償50幾萬!真的是獅子大開口
我家的車子有保強制險但是未保加重第三責任險,所以只有負責對方醫藥的部分,另外,對方當時說我弟撞她碾她
是在檢察官那裏說的,紀錄的部分應該是有做紀錄!所以,目前也靜待16號的調解庭!看解果如何!我想兩邊都有錯!
我們該負責一定會負責!但是像她們這樣實在是難以苟同


ps:據我爸第二次開庭時回來跟我口述說,對方經過三四個月以後當天開庭身上卻是擦者一堆藥?還穿短褲?
露出全身的傷痕,但是依今天收到的存證信函來說她當晚就出院了,如果按照這樣她的說法和她的傷口情形應該很嚴重?
且之前第一次我們開調解會時對方卻是什麼紗布都沒包紮?


謝謝各位提供的意見再次說聲謝謝!
wcs61189 wrote:
謝謝各位的指教,當時...(恕刪)
呵呵
當時如果有報案
我想派出所那些資料可以幫忙到你
對方說你弟撞他又輾他
那和對方說:請告我弟殺人未遂比較快
像那種人根本不用理他
搞不好是故意被撞想要錢的
這種詐騙的很多
~~~~~~~~~~~~~~~~~~~~~~~~‘
還有那檢察官是誰啊
有受傷好像就是對
和之前闖紅燈被撞死
法官判開車的有錯
一般來說如果車子正常行走沒違規
路人衝到馬路上被撞死
可主張刑罰12條無故意過失不罰
在道路交通規則中
也有針對這事來做減輕罰則or免除
部份檢察官和法官
道德層面是否放太重
而不就事實去做判定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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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回樓下大大
沒啦~~我是指對方說腿被輾斷
才會成立重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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