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Ligo wrote:給他告下去, 那種傻...(恕刪) 我想滿想陪他玩的~可惜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抽不出太多時間玩說...加上刑法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好像很難舉證誰有受到實質損害.. 有沒有專家出來說明一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