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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襲胸PO上網 反遭惡狼告...現在的變態還真是不要臉..

又在新竹
新竹治安一點也沒有改善嘛
訴訟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所以任何人都有權提告
只要不是捏造個事件去告訴(誣告)就好了
只是告的贏告不贏的差別
依照被害女生部落格所描述,坦白說檢察官應該是會不起訴的
畢竟他沒有捏造事件的情形
老實說,提告的人真的很笨,發生這種事情檢察官或法官大多會要你去跟被害人和解
來換取緩起訴或著是從輕量刑的機會
你還向被害者去提告妨害名譽
檢察官跟法官會認為你犯後無悔意
基本上會傾向從重量刑
這是完全不討好的做法



如果是事實應該就不算妨礙名譽了
frank111 wrote:
有沒有高手出來解說為什麼能告

既沒指名道姓, 又沒有PO照片, 這樣也能提告嗎?

還是我錯過了什麼?

這應該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不打自招 !
看完了blog..
心裡只有一個感想...



警察還是想吃案的心態很大...
一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感覺..
最好黑鍋都不要揹到..只會顧自己糗..
有事都推給當事人..
果然現在的警察只能用來開罰單而已..
這種狀況,受害女生可以用誣告罪反過來告那個變態嗎?
Sear2005 wrote:
這種狀況,受害女生可...(恕刪)


坦白說也很難
因為提告的人也沒有捏造個事實去提出告訴
EX:沒有PO文卻說有PO文來去提告這就有誣告的問題
犯案後,態度還這麼惡劣,檢察官應該要從重量刑,法官則應該從重判刑,外加心理治療治到好為止
此地無銀三百兩
更證明對方心虛,不然女生要對他提出告訴,他應該是會反告她誣告

大概是怕被這麼一公開,以後沒胸好抓吧!

喵的變態,應該讓他受插針之刑~~ (插手指甲縫)
史懷哲博士說:「要讓生活脫離悲慘的方法有兩種,那就是貓和音樂。」
saneno8341 wrote:
很遺憾....現實社...(恕刪)


不用這麼偏激啦 , 你講的情況是有 , 但多數情況下法律都還是懲罰到該懲罰的人

對方提告, 警察自然要移送 ,不然又是所謂的吃案了

送到檢察官多數不會起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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