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委會沒有開罰的權利也沒有管制人民停車的權利這是違法的就算依據地方自治法社區管委會也不是地方自治法中的地方政府不須繳納就算被上鏈,叫警察或是上法院都是你贏社區管委會的權責只有1.通報該地政府交通局來劃紅線設為禁止停車區域2.通知警察前來執行拖釣或是開立告發單3.對於所有管轄土地地上非允許之有主物品採行法院告訴之權除發那個社區管委會已經升格為地方至府或是獨立為國家不然他們這樣做是越權
以前我住的社區也有類似的糾紛到了調解委員會後判定亂停車的住戶要罰款給管委會因為這是住戶大會的決議管委會只是執行該決議罷了當然當時亂停車的空地是社區所有所以社區有權支配其合法的用途另外, 當時調解人(某律師)還警告犯行者如果他多次累犯 (其實他天天犯)管委會甚至可以依程序趕他們搬家哇!管委會好威喔!這次以後, 犯行者就較收斂了
這邊只有上鏈這部分是不合法因涉及妨礙人身自由但是剛講的罰則屬住戶規約部分一定須經由區分大會上區分所有權人定數比例通過之規定罰責才有效而且罰款金額不得無限上綱例如罰一千倍之類的這裡強調管委會不可自行訂定罰責是由區分大會投票表決後方可成立在大會上想成立任何有關規約及罰責問題通常最好建議問過社區律師是否有觸法或過當但效力只針對該社區住戶社區管理不易訂定規約用意只是希望大家能使用社區維持社區而不是任意濫用社區這也是地方機關授與區分人的責任(公寓大廈管理)管委會只能依法令及社區規約行事另...管委會想收取罰金(已通過之規約)住戶不繳納只能經由法定程序(法院訴訟)取得不可自行使用任何手段對於外車...也是經由地方機關通報警察但如該土地為社區私有土地通常警察只能電話通知該車主移開...現在自私的人很多常常都只管自己方便不會在意他人障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