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財猴 wrote:
新聞在此...超車糾...(恕刪)
先看看互毆!(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告訴乃論罪(要有人提告)
在條文中都有明文規定,
例如刑法之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偷拍罪等
也就是人家告!才上法院。
非告訴乃論(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所以打人應該是傷害(可分為重傷害罪及普通傷害罪)。
兩人和解!就不用告!除非兩人和解內容不爽!
當然警察打人不對,但也不用放大(看公務人員他們如何懲戒)
其他交給法律~
不用放的太大
僅供參考!不表正確~不足部分請指正。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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