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一人一信 支持立法鞭刑
一人一信支持立法鞭刑制度 / http://www.moj.gov.tw/bbsSp.asp?xdURL=bossmail.asp
以下是法務部的回信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98年6月16日轉來您的電子郵件及您98年6月15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電子郵件均已收到。您關心的事項,說明如下:
鞭刑制度源自於英國,新加坡繼承英國法律體制,而於獨立後沿用英國鞭刑制度,惟英國於1948年國會通過刑法修正案正式廢止鞭刑制度後,現今世界上僅有17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其中東南亞國家,只有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其餘多為回教國家(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葉門等)。而回教國家之所以存在鞭刑制度,應與回教「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教義有關,盱衡世界之立法例,90%以上之國家並未採取鞭刑,實係鞭刑手段過於殘酷之故。治安是否良好與人民之守法觀念及執行人員之執法態度與效能有關。如將新加坡之治安良好,歸功於鞭刑制度使然,似與事實不符。目前解決治安之道,唯有政府加強執法能力,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並速審速結,始能使犯罪者無法行險僥倖。就刑法學而言,以矯正刑取代應報刑,為現代刑罰趨勢,鞭刑為專制時期刑罰報復主義下的產物,實不宜存在今日之刑法法典中。況我國以人權立國,尤其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使國際人權法典國內法化,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貿然引進鞭刑,不僅與上開公約之精神相扞格,更與我國以人權立國之政策有悖,應屬不宜。所提「使用鞭刑」之建議,已留供參考,並致謝忱。
法務部 敬啟
各位。整篇的回覆,只在意犯罪者的人權,無辜受害的民眾人權力到底在哪裡?
對我來說,犯罪者所受的鞭刑,只不過是皮肉之痛而已,
無辜受害者失去親人,或者身心受創的,都遠過於這些無視於人權存在的犯罪者的鞭刑,
這並非以牙還牙!而只是懲罰的另一種方式。
昨天又有一則新聞:
http://www.ttv.com.tw/098/06/0980618/09806184403201I.htm
這種事情,我們豈能奢望正義!豈能盼"政府加強執法能力,檢、警人員應落實執法態度,重大刑案迅速破案、迅速偵結,並速審速結,始能使犯罪者無法行險僥倖。"
請大家發起一人一信 支持台灣立法鞭刑制度 保護好人
好人才有人權可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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