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想建議的只有兩條
1.機車無故騎入快車道===>處死(就是被撞死活該)
2.高速公路內線道時速低於100KM(二高)/95KM(一高)==>重罰(最好是罰妨礙交通,判個至少1萬以上的罰款)
友人上次行駛快車道,\"很小心\"卻還是被在承德路快車道鑽來鑽去的汽車A到,結果機車騎士受傷,在醫院躺了快3週,經警察機關\"協調\"後,\'\"肇事者\"該機車騎士居然還可以獲得我友人5萬元的\"賠償\"!!
這樣不公平啦
那汽車開到機車道,害我們機車騎士全部塞車.甚至把我們擠到去騎水溝蓋. 我們要找誰訴苦
所以汽車開到機車道 處以阿魯巴到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