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明明在店裡還打了一通電話問我弟要不要打包便當,
所以我很確定是放在餐廳桌上.....
後來報案,警察也幫我找到了,
那支手機是phs的綁約機,其實也不值錢,全新的大概5000,
但我還有13個月才到期,算算也還要5200啊,
如果是當月到期,我就真的辦新約不考慮報案了.....
聽警察轉述說當事人哭得很慘,以為被警察通知到警局說明就是要抓去關了,
還說要當面來跟我道歉,不過警察沒讓我們雙方見面啦!
我同事跟我說,就原諒他一筆勾消,一時貪心而已,要我就算了,
以後去餐廳他還會招待,但我不敢,我怕以後去萬一被加料,且之後我也沒再去,因為很尷尬!
要我同情他,那誰來同情我啊?
裡面的通訊錄.裡面兩個門號的月租費.我自己頂著寒風去調通聯,
還抱著一線希望,用了隻很破爛的舊機子苦撐,
等了一個月眼看沒希望了打算要辦續約,才接到通知說手機找到了....
一個月內就接到傳票到偵查庭,
說來好笑,明明我是被害人,我看他在偵查庭門口,我竟然躲在外面晃到時間到才開庭,
我跟檢察官說要是他可以賠償我的損失,我就撤回告訴,
本來檢察官要幫我轉介到公所調解,但我跟檢察官說我不想這樣跑來跑去,
去調解我還得請假,如果他當場賠我我就當場撤告,
但是我也是實報實銷啦,兩個門號剛好跨月的基本月租費.綁約提早解約違約金.門號補辦費用,
我還帶收據去給檢察官看勒!
檢察官還很訝異求償金額太少(四千多),跟我說就確定這樣的金額?
撤告後不能以其他理由再告喔!
程序我了解啦,所以我跟檢察官說我同意撤告,
檢察官在庭上諭知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我拿了錢就回家了,
兩個禮拜後,我接到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這個案子就結了!!
所以版主你還是可以依你實際損失求償,但不能以"精神損失"求償,
就是以實際物質上的損失啦!
既然那位大嬸也沒打算道歉,你就先提告,
可以跟檢察官說,手機他用過了你不想要,賠一隻新的給你!!
glavinec.tw wrote: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來追究他,這條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以下的罰金,對方除了刑責外,還可能因此丟掉飯碗和家庭生活。
(更新)
稍微查了一下這一條有機會成立
好像很多案例都是這樣處理
但對方有盜用你的SIM卡嗎??
重點認定可能是SIM卡上
任意使用撿來的手機,是違法的喔!!!
案例
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合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應該至少值六萬台幣
內文搜尋
X
這條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