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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手機侵占賠償~10/15更新

我去年底去吃飯忘了拿手機,打電話跟親自回去店裡問,店員都說沒撿到,
但我明明在店裡還打了一通電話問我弟要不要打包便當,
所以我很確定是放在餐廳桌上.....
後來報案,警察也幫我找到了,
那支手機是phs的綁約機,其實也不值錢,全新的大概5000,
但我還有13個月才到期,算算也還要5200啊,
如果是當月到期,我就真的辦新約不考慮報案了.....

聽警察轉述說當事人哭得很慘,以為被警察通知到警局說明就是要抓去關了,
還說要當面來跟我道歉,不過警察沒讓我們雙方見面啦!
我同事跟我說,就原諒他一筆勾消,一時貪心而已,要我就算了,
以後去餐廳他還會招待,但我不敢,我怕以後去萬一被加料,且之後我也沒再去,因為很尷尬!
要我同情他,那誰來同情我啊?
裡面的通訊錄.裡面兩個門號的月租費.我自己頂著寒風去調通聯,
還抱著一線希望,用了隻很破爛的舊機子苦撐,
等了一個月眼看沒希望了打算要辦續約,才接到通知說手機找到了....

一個月內就接到傳票到偵查庭,
說來好笑,明明我是被害人,我看他在偵查庭門口,我竟然躲在外面晃到時間到才開庭,
我跟檢察官說要是他可以賠償我的損失,我就撤回告訴,
本來檢察官要幫我轉介到公所調解,但我跟檢察官說我不想這樣跑來跑去,
去調解我還得請假,如果他當場賠我我就當場撤告,
但是我也是實報實銷啦,兩個門號剛好跨月的基本月租費.綁約提早解約違約金.門號補辦費用,
我還帶收據去給檢察官看勒!

檢察官還很訝異求償金額太少(四千多),跟我說就確定這樣的金額?
撤告後不能以其他理由再告喔!
程序我了解啦,所以我跟檢察官說我同意撤告,
檢察官在庭上諭知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我拿了錢就回家了,
兩個禮拜後,我接到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這個案子就結了!!

所以版主你還是可以依你實際損失求償,但不能以"精神損失"求償,
就是以實際物質上的損失啦!
既然那位大嬸也沒打算道歉,你就先提告,
可以跟檢察官說,手機他用過了你不想要,賠一隻新的給你!!




侵占手機之類的移失物品罰則比較輕,通常就罰款或賠償幾千元了事,不過對方若有用那隻手機打電話的話,也許可以再用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來追究他,這條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以下的罰金,對方除了刑責外,還可能因此丟掉飯碗和家庭生活。
glavinec.tw wrote:
用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來追究他,這條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以下的罰金,對方除了刑責外,還可能因此丟掉飯碗和家庭生活。
這條狠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glavinec.tw wrote:
侵占手機之類的移失物...(恕刪)


原來還有這一條法律啊!!

我喜歡!!
我,只相信我自已。
glavinec.tw wrote: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來追究他,這條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以下的罰金,對方除了刑責外,還可能因此丟掉飯碗和家庭生活。

(更新)
稍微查了一下這一條有機會成立
好像很多案例都是這樣處理
但對方有盜用你的SIM卡嗎??
重點認定可能是SIM卡上
任意使用撿來的手機,是違法的喔!!!
案例
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合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應該至少值六萬台幣
對照版上另一篇囂張翹班員警的文
我覺得樓主大大遇到的真的是好的波麗士大人囉!
更新最新情況~~麻煩大家了~~心寒阿
那上次運鈔車的新聞~檢到是不是也可以不用還

怎麼不是我檢的
稍微看了一下法規, 得知以下幾點:
1. 普通侵佔跟侵佔遺失物應該是自訴案件, 而非公訴
2. 這個案子比較接近侵佔遺失物, 罰金500元以下, 這是刑法
民法應該可以要求手機折舊或無法使用的損失
3. 這種程度的案件常常會不起訴, 所謂微罪不舉
4. 電信法主要規範對象是電信業者, 電信設備也不是指手機
手機被他人使用並不會構成電信法五十六條的罰則
那如果我要轉民事賠償~要怎麼做~~

勝算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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