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a20070128 wrote:
法律真是狗屁。這麼誇張的傷害行為,居然規定要當事人提告警方才受理...
...(恕刪)
普通傷害罪採告訴乃論是有其必要的..待續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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