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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奪魂鋸」和「邪降」的劇情前晚在台中市活生生上演了

Alfa20070128 wrote:
我覺得最扯的是被縫嘴...(恕刪)

檢察官:這是微罪,5萬圓交保。
Alfa20070128 wrote:
法律真是狗屁。這麼誇張的傷害行為,居然規定要當事人提告警方才受理...
...(恕刪)


普通傷害罪採告訴乃論是有其必要的..待續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社會真的是病的不輕,到處充滿黑暗!!
生活越簡單,時間就越多,思考就越清晰,心靈就越提昇
這種事不是最近才有

在你我有生之年也不會消失
不是以前就有嘴吧貼膠帶→塞燈泡→掌嘴的嗎?

怎麼大家都忘了


(要周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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