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是檢察官認為本案無訴追之必要,不提起公訴之處分。既然未提起公訴,就不會進入司法機關審理,當然更不可能有判決,無判決就不會有判決確定問題,這樣就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該案件當然就不會出現在刑事紀錄證明書上。
法律上會留下前科紀錄可供查詢的,只有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但是第六條有例外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所以除上述判刑確定的例外規定外,檢察機關所做的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依法是不列入刑事紀錄證明書中(即大家所謂前科)。
...(恕刪)
其回答為正確答案.請樓主參照.
不會有紀錄的,我剛出社會時在銀行上班,有次我二哥的好友來找我,說因為欠地下錢莊錢
所以要辦信用卡來預借現金還債,不然黑社會會打死他,還痛哭著保證一定會改過自新
因看他很可憐,又因他無工作證明,所以我就冒險幫他偽造文書辦了一張,結果他根本沒拿錢去還
反而把錢拿去買皮衣,去娛樂,更別提他說會依約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最後銀行催款時,
才發現工作資料是假的,而那混蛋更直接就把我給供出來,最後,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後來,也是新工作的關係,需申請良民證,當時也是想說完蛋了,結果出來後,是(查無犯罪紀錄)幾個大字
結論,良民證是不會註記(曾經)犯錯而刑期已滿的紀錄,而法院的前案紀錄才會,但前案紀錄是無法申請的,所以,請不必擔心,悔改不要再犯就好
mininail wrote:
為什麼這問題在警政署...(恕刪)
我剛在想,我如果再發言下去,不知道會不會被批,
但我查到的資訊是跟警署回答一樣。而且我也想知道答案。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6221855518.pdf
照上面那位"官"說的話,警署回答也沒錯,
但是在樓主還沒得到答案前,我就等,因為我也想知道真相,
因為如果樓主妹妹拿到的證明是"乾淨"的,那也是好事一件。
也有大大說,即然不起訴了,那怎麼算前科?
因為我查到的是說,不起訴分兩種,相對與絕對。
絕對是指檢查官查察後,發現無罪,就處不起訴
相對是指檢查官覺得罪行太輕,或其它原因被告已經是得到相同的處罰了,就得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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