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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認為應該修改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加重處罰嗎?


現在小孩太早熟了,建議把法定年齡降低,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視為準成年人。

準成年人犯刑法依照成年人處刑,但是成年之後可以消除前科。
lapdswat wrote:
青少年犯罪,連同父母一起處罰。...(恕刪)


這樣也很不公平,很多小孩家裡都裝乖乖牌然後在外面亂搞~~~
樓主,不懂耶??
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你要修改啥?
我是不知大陸有沒有這個法規啦!
但蠻肯定中華民國沒有這個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
樓主是不是弄錯了?
中華民國觸法的青少年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啦!!



我愛科學 wrote:
你看過多少社會案件,...(恕刪)
你們認為應該修改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加重處罰嗎?
支持青少年在重大犯罪的刑罰比照成年人

不然一堆幫派同時也吸收這麼多青少年
也是社會問題
我愛科學 wrote:
你們認為應該修改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加重處罰嗎?...(恕刪)



什麼時候我國有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

你應該是希望修改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禍龍~~ wrote:
青少年,懵懂無知,怎...(恕刪)

但是近來卻發生了人生還很長的傢伙斷了別人的人生
14~18歲得減輕其刑這條早該廢掉了
重大罪案也應該加重刑罰
支持父母連坐
現在父母生的少 不敢打不敢罵 只生不教

以民法來看,20歲以下都算是未成年。
受害者的家人應該可以跟徐姓、許姓少年的家長求償吧。
希望能賠個幾千萬,也可可好好的懲罰不負責任的父母。
贊成+1
同時要追究家長(監護人)的責任...
生活越簡單,時間就越多,思考就越清晰,心靈就越提昇
建議年齡往下修.
以前是資訊比較不發達,所以小朋友比較不知道對錯是非.
現在資訊發達,新聞每天在報殺人,強姦,放火,飆車...其實他們都已經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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