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不懂耶??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你要修改啥?我是不知大陸有沒有這個法規啦!但蠻肯定中華民國沒有這個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樓主是不是弄錯了?中華民國觸法的青少年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啦!!我愛科學 wrote:你看過多少社會案件,...(恕刪)你們認為應該修改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加重處罰嗎?
我愛科學 wrote:你們認為應該修改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加重處罰嗎?...(恕刪) 什麼時候我國有青少年組織與犯罪條例?你應該是希望修改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