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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Offer Letter了,很高興,可是.....

在家建校系 wrote:
那要看工作性質而定了。。。
舉例,像我的行業(飯店服務業)
如果需要訓練,而且第一個月可以說是毫無產值可言的新人來說,
公司提供的,除了食宿外,還有量做制服跟上線之前的訓練與在職訓練,
如果在一個月內離職,這些損失,有部分是必須由員工來承擔的,這該合情合理吧?
(搞不好都還不夠扣款呢。。。)

當然如果你立即可以上線,或為公司創造利益,當然你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不然的話。。。 考慮清楚再說吧?


恩恩!完全不同的工作性質。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建議。

在家建校系 wrote:
公司提供的,除了食宿外,还有制服跟上线之前的训练与在职训练,
如果在一个月内离职,这些损失,有部分是必须由员工来承担的,合情合理吧?
哪有什麼合情合理
訓練本來就是公司應該建立的制度
哪有把訓練成本加諸在員工身上的道理
人力資源講的就是把人員當資源進行投資
訓練就該是企業為了獲利而應該付出的成本
員工在初期一個月離職,應該檢討的是甄選制度為什麼會找到這種人
如果甄選做得好,自然可以降低離職的成本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這就是台灣
不高興你去申訴
保證你馬上沒工作.

我一個朋友剛剛回到我老家的五星級大飯店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
一個禮拜內不支薪.
一堆人搶著做.
敢去申訴,你馬上就找不到工作.

axr6902421 wrote:
我一個朋友剛剛回到我老家的五星級大飯店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
一個禮拜內不支薪.
一堆人搶著做.
敢去申訴,你馬上就找不到工作.

請問老家是澎湖嗎? If so, 我大概可以知道是哪一家五星级了。。。

ptx wrote:
哪有什麼合情合理
訓練本來就是公司應該建立的制度
哪有把訓練成本加諸在員工身上的道理
人力資源講的就是把人員當資源進行投資
訓練就該是企業為了獲利而應該付出的成本
員工在初期一個月離職,應該檢討的是甄選制度為什麼會找到這種人
如果甄選做得好,自然可以降低離職的成本


基本我也贊同這樣的看法,但是。。。歡迎你來到臺灣。。。
即使經理人有心要把人員當資源進行投資, 也別忘了出錢的金主才是老大。。。
在許多現實的考量下,控制成本,才是王道。。。

一體兩面的問題罷了, 就是無法預料的變數太多,才會有像樓主未來公司的這類條款啊。。。
不一定是哪一方的問題,只是這家公司用的方式比較粗糙。。。
axr6902421 wrote:
這就是台灣
不高興你去申訴
保證你馬上沒工作.


沒有要申訴的意思,只是總得先瞭解自己的權益到哪個地步。
這個條文我很有把握99.999%用不著,但既然寫在正式的Offer Letter上,總是有個象徵意義。

就像買3C產品的保固條款,可能用不到。
但若不先瞭解,萬一那一萬分之一發生怎麼辦?

這是小弟發此文的目的。
無論如何都謝謝大家的建議與看法喔!
MJ Daddy wrote:
小小補充:小弟工作經驗近9年,職位是科技業專案經理。...(恕刪)


會不會職稱故意給你比較大, 但工作內容或公司制度很鳥?
搞不好之前有幾個"專案經理", 都做沒幾天就離職了?
所以就加上那一條.
MJ Daddy wrote:
* 到任後不滿30天離職將不發予薪資 *

MJ Daddy wrote:
我該向對方人資反映嗎?


不妨去請教人資,是否不論職位、不論年資,離職需在30天前通知?
那麼,就醬破解掉了。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majumi wrote:
不妨去請教人資,是否不論職位、不論年資,離職需在30天前通知?
那麼,就醬破解掉了。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可隨時提出解除合约

怎麽破?


依勞動基準法第16 條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之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觀之,三個月內(所謂試用期)解職,無須事先預告,

但三個月內(所謂試用期)終止勞動契約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ANTARCTICA wrote:
會不會職稱故意給你比較大, 但工作內容或公司制度很鳥?
搞不好之前有幾個"專案經理", 都做沒幾天就離職了?
所以就加上那一條.


應該還好,這個職稱和我現職一樣。
既然薪水股票都滿意
就先撐滿 30 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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