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做,邊做邊找...我只能說,貴公司不懂得體諒員工..我之前公司也是,雖然說一天上班六小時,月休6天,薪水二萬整。但...我們是做活動的公司。一天上班六小時(沒有活動做的時候),我最多被操三天沒睡覺沒回家(做活動的時候)月休六天,老闆說休假才休假。不過我們大概都只休到3-4天。沒加薪...薪水二萬整,10號給現金,不過通常都是17-30號才拿的到前,準時發薪機率20%..不過現在景氣這樣,還是請您先確定找到工作,再考慮離職吧。不是比慘...只是真的比您累的員工還很多。希望您可以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換工作吧,薪水不高,工時又長,外加看似沒前景...(沒前景至少也要錢多一點才能待)去打工搞不好還比較多(以時薪算)還有這工時,絕對是超過勞基法規定的,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第三十五條(休息)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