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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在即(5/1已結束,謝謝大家)

allen66214 wrote:
…法令真的沒有相關規定嗎?...(恕刪)
法律有規定。請參考以下節錄的勞動基準法條文: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
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
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
  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
  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這種公司還有人要跟它做生意喔,話說商場如戰場它不怕你跟它搶生意?
那一家??
一個中文,各自表述
Dave5136 wrote: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
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
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恕刪)


嗯,既然有這條, 那當然要看看樓主當時跟公司簽的合約内容了, 不是嗎?

【給樓主的】
跟公司先問清楚, 扣除機票的原因何在?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仲裁或其他途徑吧?
跟公司並沒有簽任何約定...

其實這間公司以前還挺賺錢的,
只是留不住人,
所以公司的處境越來越艱難,

很多員工都知道問題何在,
但因為他們聽不進這些建議,
只好隨便他們....

有能力的很多都選擇離開..

-----------------------------------------------------------
我會聽網友們的建議..
先向公司主張我的權益..
基本上我不會同意他們由我薪資裡扣除這些款項...
就算協調後我要幫他們負擔..
也要給我全額薪資後我再拿出來...
不然恐怕會一毛錢都拿不到...
-----------------------------------------------------------
如果公司態度可接受...
我會考慮負擔..
畢竟好聚好散....
如果公司還是那一副吃人夠夠的態度
....................


allen66214 wrote:
跟公司並沒有簽任何約...(恕刪)


讓我猜猜, 午睡夢到的。。。東門路三段, “佳”字開頭的嗎?
如果照你說的情形,你是主動離職的,公司是有權扣款的,當然機票要給你!!
如果是公司資遣你的,那就不能扣錢了~!

原因很簡單,你主動提離職,造成公司實質支出,票不能退,(機票應該已經寫你名字了),這個錢是由於你主動離職產生,
所以,就算去調解委員會,你還是會被扣的!!(限在的時局)
如果是以前景氣好時,去到勞工單位,. 不管青紅皂白,勞工單位都會施壓希望公司吸收,但是這個時局,勞工單位不會理你的!!
alicepalicep wrote:
如果照你說的情形,你...(恕刪)

應該是不能用扣款的方式吧?
頂多是協調後我要負擔多少金額...再支付給公司..
上面的大大們不是說了不能由薪資做扣除的動作嗎?
如果真的被扣...
那就要走申訴途徑了..
這樣公司損失的應該比較多吧?

不過據我所知公司還因資遣費和薪水沒發齊跟被資遣員工打官司,
真不知道公司到底是抱持著怎樣的想法阿?
版大

剛剛看到另一個討論串 "《討論》公司使用非法軟體 "

既然十之八九最後一個月的薪水難保

那乾脆和公司協調這個主題好了. 也許可以拿到全額也說不定.


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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